江苏省爱国卫生条例第十四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瑞律网整理发布 807°c 2023-1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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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律网小编整理了《江苏省爱国卫生条例》第十四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江苏省爱国卫生条例第十四条的理解。江苏省爱国卫生条例第十四条内容如下: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城乡统筹的要求,制定和实施环境卫生专项规划,组织开展环境卫生治理活动,完善环境卫生基础设施建设,建立环境卫生管理长效机制,提高城乡环境卫生整体水平。

农村、城乡结合部、城市河道、城中村、旅游景点、车站码头、建筑工地、校园周边、农贸市场、背街小巷、流动人口聚居区,小型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和公共场所所在单位等区域的环境卫生,应当重点治理。

主旨

本条是关于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在环境卫生治理以及重点场所与区域环境卫生治理中职责的规定。

释义和理解

本条规定包含三方面的内容:一是按照城乡统筹的要求,制定和实施环境卫生专项规划;二是加强环境卫生综合整治;二是完善环境卫生相关基础设施建设;四是建立健全环境卫生长效管理制度,提高城乡环境卫生整体水平。五是重点场所与区域的环境卫生治理。

一、按照城乡统筹的要求,制定和实施环境卫生专项规划

“城乡统筹”,是把城市和农村的发展和存在的问题及相互关系综合起来研究,通盘考虑、统筹加以解决,增强城镇对农村的带动作用和农村对城市的促进作用,形成城乡互动共进、融合发展的格局。长期以来,我国城乡经济社会发展形成了明显的“二元”结构,导致城乡社会经济发展、居民收入水平和环境卫生状况差距不断扩大。因此,地方各级政府必须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充分发挥城市对农村的带动作用和农村对城市的促进作用,实现城乡经济社会一体化发展。

环境卫生(以下简称环卫)是指公共空间环境的卫生整洁。环卫管理主要包括城镇街巷、道路、居住区、公共场所、水域等区域的环境保洁,城镇垃圾、粪便等生活废弃物的收集、清除、运输、中转、处理、处置、综合利用,城镇环境卫生设施规划、建设和运行管理等。环境卫生是公共卫生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环境保护和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内容,是现代文明城市建设的重要保证。

环境卫生专项规划包括固体废物收运与处置系统规划、城镇保洁系统规划、环境卫生设施规划、新农村环境卫生建设规划、环境卫生管理规划、污染控制与环境保护目标、近期环境卫生建设规划、项目实施与投资估算、保障措施等主要内容。地方各级政府要依据《江苏省城市环境卫生专业规划编制纲要》和统筹城乡发展的需要,制定和实施当地环境卫生专项规划,以确定不同时期环境卫生发展战略目标等,在本地范围内系统、规范、有序地开展环境卫生工作,提高环境卫生水平,防治环境污染,创建优美整洁的市容环境,推进城乡环境卫生体系建设,加快环境卫生行业产业化进程,促进社会、经济、人口、资源和环境的和谐与可持续发展。

二、按照城乡统筹的要求,加强环境卫生综合整治

城乡环境卫生综合整治,是指在各级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以提升环境卫生整体水平为重点,依靠人民群众和社会各方面力量,综合运用法律、经济、行政、教育、文化等各种措施,对城乡环境进行清洁化、秩序化、优美化的工作。环境卫生综合整治内容主要包含城镇市容容貌、村容村貌、环境卫生、交通秩序、市场秩序、生态环境、食品与饮用水安全和社会治安等。各级人民政府在开展环境卫生治理的过程中,要将城市、乡镇和村庄的发展统筹考虑,适应区域人口发展、环境卫生和公共安全等各方面的需要。在农村环境卫生综合整治的重点是:合理配置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逐步推进农村垃圾、污水、粪便等城乡环境卫生一体化管理,以整治和建设村庄容貌为突破口,加大村庄改路、改水、改厕、改厨、改房力度,重点搞好道路硬化、路灯亮化、村道绿化、河道净化和住宅美化,建立起“户集、村收、乡镇转运、县处理”的农村垃圾集中收集和无害化处理系统,生活垃圾做到日产日清,营造整洁有序、健康文明、优美和谐的人居环境,促进农村居民也能均等地享受到良好的公共服务和生产、生活环境。在城镇整治重点是:市容市貌、交通秩序、环境卫生和门前“三包”(包绿化、包卫生、包秩序)责任制的落实。开展市场环境治理,对各类摊点、农贸市场进行整治,规范设置各类专业市场,清除占道经营,治理游摊、游贩;开展交通秩序专项治理,对城镇占道经营、车辆乱停乱放、乱搭乱建、乱扔乱倒、乱贴乱画、乱堆乱摆、乱拉乱挂进行规范;开展建筑工地的专项治理,所在建筑工地必须做到打围作业、堆码有序、整洁有序、进出口道路硬化和建筑车辆封闭运输;开展沿路、沿河、沿沟的专项治理,清除卫生死角、规范废品堆放场点;开展城市烟尘、粉尘、细颗粒物和汽车尾气的治理力度;加强对主次街道两侧门额牌匾、户外广告的规范设置和破旧建筑改造以及各种堆积物的清除,确保城镇主次道路、街道畅通有序。

三、按照城乡统筹的要求,完善城乡环境卫生基础设施建设

环境卫生基础设施是城乡基础设施的重要组成部分,主要包括环境卫生公共设施、环境卫生工程设施和环境卫生作业场所等。其中环境卫生公共设施是指公共厕所、化粪池、垃圾间、废物箱、运输专用车辆等;环境卫生工程设施是指垃圾转运站(房)、垃圾(粪便)无害化处理厂、垃圾焚烧炉、专用车辆停放场等;环境卫生作业场所是指城乡环境卫生工作人员作业、休息用房等。要统一规划、科学设置、合理布局自来水厂、集贸市场、垃圾处理场、污水处理厂、粪便处理厂、垃圾中转站建设,同时加快城乡公共厕所、生活垃圾收集站、垃圾收集容器、机械化清扫车和运输车辆、高压水冲车等环卫设施的建设步伐。在保障城镇生活垃圾和污水处理等市政设施正常运行,提高截污纳管率和机械化清扫率的基础上,促进城市自来水、污水处理管网向农村延伸,鼓励中心镇建设集中式污水处理设施,逐步完善村镇污水处理设施,加强村镇生活污水的收集与无害化处理。要统筹城乡垃圾收集、转运和处理,提高城乡垃圾无害化处理水平。要加强流动人口聚居地、城中村、城(镇)郊结合部等重点场所的卫生基础设施建设,改善生活设施,满足群众生产、生活的需求。要加快完善村镇道路硬化、路灯亮化、村庄绿化美化、完善上下水设施等,对位置偏僻、运途较远、运输困难的乡镇,要统一规划、临时设置符合技术规范的区域性垃圾处理场。

四、按照城乡统筹的要求,建立健全环境卫生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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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结合当地实际,建立健全和落实长效管理机制,实行环境卫生常态化管理。长效管理机制重点包括:一是建立健全全民参与机制,严格落实“门前三包”责任制,形成共建共享的良好氛围。二是建立健全基层自治机制,发挥基层组织职能,推进居(村)民公约自治,建立健全自我约束、自我教育、自我管理机制,建立基层社区志愿服务队和社区文明习惯劝导队。三是建立健全投入保障机制,将乡镇、居(村)委会、城市管理职能部门相关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同时,按照“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引入市场机制,鼓励社会资本和产业资本等投入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四是建立健全依法治理机制,坚持规划先行,加快城乡基础设施和市政设施等专项规划以及村庄整治规划并实施。五是建立健全监督问责机制,对乡镇、各部门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工作实行经常性的监督,发挥各种热线、投诉等的作用,对工作不落实、整改不到位、“门前三包”和物业管理责任不落实以及各种“脏、乱、差”情况进行曝光;健全督查制度,实行集中督查与日常检查、明察与暗访相结合;将各城乡环境综合治理纳入各级部门年度目标考核重要内容;对在治理工作行动不力,治理措施不落实、不作为、乱作为的单位和个人,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五、按照城乡统筹的要求,重点治理重点场所与区域的环境卫生

城中村、城乡结合部、废品收购贮存点、公路铁路沿线、建筑工地等,因卫生基础设施差、流动人口众多、环境卫生管理不到位等原因,容易成为“脏、乱、差”的突出场所;许多征而未用和拆而未建的闲置空地往往成为建筑垃圾、生活垃圾的临时集散地;背街小巷则往往是居民杂物乱堆乱放、乱搭乱建、乱贴乱画集中的地方,这些区域、场所是影响城镇的整体形象,给群众健康带来潜在的危协,也是环境卫生工作的重点,需要统一组织、集中进行整治。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应从加快城市现代化建设和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高度出发,建立城乡统筹协调发展的管理体制,从城乡规划入手,以规划为引导,做到城镇建设、市政基础设施配套、环境卫生管理相同步,改变重城市建设、轻基础设施建设和环境卫生管理的现象,防止卫生基础设施建设和环境管理留有盲区、薄弱区。要以卫生创建等为抓手,组织开展重点地段、重点区域的环境卫生整治,加强城乡结合部、城中村、背街小巷等重点地段和场所环境卫生管理,做到卫生整洁,无乱排污水、乱倒垃圾、乱堆物料、乱建棚屋、乱开店铺等现象;要完善废品资源再利用机制,因地制宜科学布局废品收购贮存点,制定管理规定,实行废品收购贮存点的规范化管理;建筑主管部门加强对建筑工地的环境卫生监管,结合优质工程创建等,落实建筑工地环境卫生管理规定;要加强公路、铁路沿线旅游景区(点)等地段或者区域的环境卫生治理,保持环境卫生整洁有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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