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律网小编整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戒毒条例》第三十五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戒毒条例第三十五条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戒毒条例第三十五条内容如下:
强制隔离戒毒诊断评估办法由国务院公安部门、司法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本条是关于制定强制隔离戒毒诊断评估办法作出授权性的规定。
本条与《禁毒法》第四十七条第二款、第三款相衔接。根据本条规定,授权公安部、司法部和卫生部制定强制隔离戒毒诊断评估办法,使强制隔离戒毒诊断评估工作能够依法、有序开展。强制隔离戒毒诊断评估,是《禁毒法》的一个创新,体现我国戒毒政策以人为本、关注个体差异、科学合理的特点。《禁毒法》实施后,各地对戒毒诊断评估工作如何开展,如何确定评估内容、评估标准,如何组织等存有许多疑义。为此,司法部劳教局、戒毒管理局2009年出台《强制隔离戒毒人员诊断评估(试行)》,公安部监所管理局2009年下发《关于开展强制隔离戒毒人员诊断评估工作的通知》,对开展戒毒诊断评估工作提出总体要求和原则性意见。一些地方公安、司法和卫生部门也联合出台戒毒人员诊断评估办法,对本地强制隔离戒毒所开展诊断评估工作起到了指导作用。通过各地三年来的实践探索,积累了很多好的经验和做法,可以说,制定统一的强制隔离戒毒诊断评估办法时机已经成熟。
在制定《戒毒条例》过程中,考虑到强制隔离戒毒所虽然由公安机关和司法行政部门分段执行,但对戒毒人员的诊断评估应该是一个整体、连贯、综合、统一的评价,公安机关和司法行政部门的评估标准应该是一致的。因此,规定强制隔离戒毒人员诊断评估办法由公
安部和司法部共同制定。同时,还考虑到强制隔离戒毒诊断评估包括了对戒毒治疗、康复的诊断评估,需要卫生行政部门和医疗机构参加,且卫生行政部门独立于强制隔离戒毒的执行和管理之外,参加评估更具客观性和权威性,因此,本条规定,卫生部作为制定强制隔离戒毒诊断评估办法的会同单位。
公安部、司法部和卫生部现已启动《强制隔离戒毒人员诊断评估办法》制定工作,已形成初稿并征求相关部门及有关专家的意见,拟将诊断评估确定为对戒毒人员在强制隔离戒毒期间的生理脱毒、身心康复、教育矫治、日常行为表现、适应社会能力等情况进行综合考核、客观评价专门性工作,同时拟对诊断评估程序、组织开展、监督救济以及公安和司法强制隔离戒毒所的衔接等作出规定。三部门现正抓紧时间推动,力争尽快出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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