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律网小编整理了《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的理解。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内容如下:
医疗机构应当对出现抗菌药物超常处方3次以上且无正当理由的医师提出警告,限制其特殊使用级和限制使用级抗菌药物处方权。
本条是关于医疗机构对违反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规定的医师的处理规定。医疗机构对本机构的医师使用抗菌药物的行为具有管理的职责。本办法要求,医疗机构应当建立抗菌药物管理工作制度和监督管理机制,由医务部门和药学部门共同负责日常管理作。二级以上医院应当定期对本机构医师和药师进行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知识和规范化管理的培训。医师经培训并考核合格后,方可获得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相应的处方权。医疗机构在开展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监测及处方点评工作中,应当分析本机构及临床科室抗菌药物使用情况,评估抗菌药物使用适宜性;对抗菌药物使用趋势进行分析,对抗菌药物不合理使用情况及时采取有效干预措施。本条重点强调要对临床应用中无正当理由出现抗菌药物超常处方的医师进行处理。所谓超常处方,根据《医院处方点评管理规范(试行)》第十九条规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判定为超常处方;(一)无适应证用药;(二)无正当理由开具高价药的;(三)无正当理由超出说明书用药的;(四)无正当理由为同一患者同时开具2种以上药理作用相同药物的。在对医师监督管理过程中,医疗机构对不同的违法行为可以采取不同的处理措施:一是,根据本办法,对出现抗菌药物超常处方3次以上且无正当理由的医师提出警告,限制其特殊使用级和限制使用级抗菌药物处方权;二是,限制处方权后,仍出现超常处方且无正当理由的,取消其处方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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