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律网小编整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第二十六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第二十六条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第二十六条内容如下:
国务院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根据本法制定实施细则,报国务院批准后施行。
本条是关于制定本法实施细则的规定。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在总结改革开放以来举办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实践的基础上,对合作企业设立、运作及结算的基本原则和主要规范作了规定。但是,本法的规定比较原则,对于一些具体规定和程序性规定未作表述,需要有具体的实施细则进行规定。
因此,本条授权国务院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负责起草制定实施细则,报经国务院批准后施行。
本条所称的“根据本法”制定,是指国务院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在制定实施细则时,必须依据本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基本制度和基本精神,而不能与本法规定的基本原则、基本制度相抵触。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于1995年9月4日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于发布之日起施行。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又于1996年10月12日发布了《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若干条款的说明》的通知,对实施细则的有关问题进行说明。
2000年10月31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
的决定,对1988年4月13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作了若干修改,因此,国务院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的决定》,对1995年制定的实施细则进行修改,重新报请国务院批准后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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