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律网小编整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二十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认证认可条例第二十条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二十条内容如下:
认证机构不得以委托人未参加认证咨询或者认证培训等为理由,拒绝提供本认证机构业务范围内的认证服务,也不得向委托人提出与认证活动无关的要求或者限制条件。
本条是对认证机构不得无理擅自拒绝为当事人提供委托认证服务的规定。
正如条例所规定的那样,我国的认证制度一般采取自愿认证的原则,即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原则上(强制认证除外)只规定认证的基本规范和认证规则并对相应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而不对个体的认证活动横加干涉,既不随意要求法人、组织和个人对不属于强制认证领域的项目提交认证,也不指定特定的认证机构提供具体的认证服务。申言之,在自愿认证的环境及法制条件下,认证机构的认证活动应当遵循商业活动的有关法则。当事人双方要就认证活动展开合作,完全仰赖于认证基本规范和认证规则的明确规定以及当事人双方就认证事宜达成的合同约定。但是,认证活动毕竟是一种比较特殊的社会公正评价活动,为了保证评价结果的客观真实完整和公正,不能纵容认证机构的过度商业营利要求甚至无理的主张权利。为此,本条即对认证机构可能滥用权利的行为予以明确的限制。
首先,只要委托人申请认证的领域属于认证机构的业务范围,则认证机构不得借口委托没有参加认证咨询或者认证培训等为理由而加以拒绝。所谓认证咨询是指专门的认证咨询机构就具体的认证所包含的具体内容向委托人所提供的一种信息咨询服务。下面举个例子予以说明:当今世界,随着科学技术与人类文明的飞速发展,食品安全已引起社会公众的空前关注,确保食品安全卫生质量,预防与控制从食品生产原料、加工到贮存、销售等全过程可能存在的潜在危害,最大限度地降低风险,已成为现代食品产业所追求的核心管理目标,也是各国政府致力于不断加大对食品安全行政监管力度的重要方向。HACCP(Hazard Analysis and Critrol Point,危害分析与关键点)体系作为科学、简便、实用的预防性食品安全质量控制体系,自20世纪60年代由**率先提出,并于90年代起陆续对一些重要的食品制定了相应的技术法规,由于其在实践中取得了明显效果,引起国际上越来越广泛的关注和认可,一些发达国家或地区乃至国际组织相继制定或着手制定与HACCP体系管理相关的技术法规或文件,作为对食品企业的强制性管理措施或实施指南。例如,加拿大食品检验署(FIA)制定了以HACCP为基础的食品安全计划执行手册(1982/12),并制定了HACCP教程指南和HACCP通用模式;欧盟在94/356/EC“对水产品做自我检查的规定”附则中规定了以HACCP原理为基础的方法模式,随后又在2000年7月17日与2001年2月19日提出的多个立法提案中提出要强行推行HACCP体系,对企业实施HACCP体系的有关记录进行监控;联合国粮农组织与世界卫生组织(FAO/WHO)所属国际仪器法典委员会(CAC)制定了“HACCP原理和应用准则”。因而,可以说HACCP体系的推行已成为当今国际食品行业安全质量管理不可逆转的发展趋向与必然的要求。HACCP体系作为一个完整的预防性食品安全质量控制体系,如同金字塔的结构一样,仅有顶端的HACCP计划的执行文件是不够的,它是企业建立在GMP(良好操作规范)和SSOP(卫生标准操作程序)基础上的。其次,HACCP有充分的灵活性和技术性。随着中国加入WTO和发达国家对我国出口食品安全质量的强制要求,我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于2002年3月20日签发了2002年第3号公告《食品生产企业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HACCP)管理体系认证管理规定》,其第2条明确规定:国家鼓励从事生产、加工出口食品的企业建立并实施HACCP管理体系。列入《出口食品卫生注册需要评审HACCP管理体系的产品目录》的企业,必须建立和实施HACCP管理体系。另外,随着食品行业国内市场的竞争日趋激烈,非出口食品企业通过HACCP体系认证后,无疑会成为企业抢占市场份额的利剑。该体系的认证咨询内容包括:(1)企业GMP的建立;(2)企业SSOP的建立;(3)企业HACCP计划的编制;(4)人员的培训;(5)认证辅导。所谓认证培训则是指认证培训机构就具体的认证活动对委托人异型的相关认证所涉及到的法律法规和知识技术等内容展开的专业培训活动。下面同样举一个实际的例子来帮助读者进行理解:CNNIC认证培训是CNNIC根据人们对互联网络不同应用层次的需求所设立的多种网络课程培训,通过开展一系列的“CNNIC网络技术资格培训”,帮助学员由浅入深地掌握网络操作、软件应用、网站建设、网络管理、网络安全、电子商务等方面的知识与技能,并通过第三方权威考试,为合格者颁布发CNNIC认证培训证书。CNNIC根据互联网在不同领域中的应用情况,由编著经验丰富的专家组成教材编写委员会,将当前互联网流行的各类知识进行归纳、整合,规划成若干个实用模块。由经CNNIC审核认可的专业讲师任教,采取实例教学的模式,以学员的能力培养为中心,针对不同的对象、不同的素质水平提供完整、科学的培训解决方案。由此可见,认证咨询和认证培训都是针对认证委托人所进行的一种商业活动,虽然认证咨询和认证培训的价值和意义是不言而喻的,但是认证咨询和认证培训毕竟不是认证活动展开的一个必经的前置程序,如果认证机构要求委托人必须先接受认证咨询和认证培训才能进而委托认证机构进行认证的话,这样势必会不必要地加重委托人的人力物力成本和经济负担,因此本条例对这种行为予以明确禁止。
其次,认证机构不得提出与认证活动无关的要求或者限制条件。正如我们所知道的那样,认证活动是专门的认证机构对法人、组织或者个人的产品、服务和管理体系的合格评定活动。由于认证活动是由独立的专门认证机构来进行的,它是一种专业暨社会性评价,具有相当的客观公正性,相对于法人、组织或者个人对自己的产品或服务的广告宣传而言,在广大消费者和社会大众中间有更强的社会公信力,因此对相关产品或服务的市场业绩的提升有不可估量的积极意义。正是基于这种原因,一方面认证委托人在自己的产品、服务或者管理体系达不到相应的技术标准和要求的时候有可能采取向认证机构提供不法利益的手段来达到认证合格的不当目的,而另一方面认证机构也可能趁机违背认证的实体和程序要求而违规提供合格认证而换取不法利益,这种行为将大大地削弱认证结论客观真实的社会公信力。有鉴于此,本条例明确规定禁止认证机构向委托人提出与认证活动无关的要求或者限制条件,这样规定一方面有助于减轻委托人不必要的额外经济负担,另一方面也有利于保证认证结论的客观真实和公正。
根据本条例的规定,如果认证机构有本条所规定的违法行为的,则应该责令其加以改正,倘若逾期不改正,则应处以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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