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破产法第六十三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瑞律网整理发布 900°c 2023-11-01

效力位阶:法律释义

时 效  性:

瑞律网小编整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六十三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企业破产法第六十三条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六十三条内容如下:

召开债权人会议,管理人应当提前十五日通知已知的债权人。

主旨

本条是关于召开债权人会议应提前通知的规定。

释义和理解

召开债权人会议,是有事项需要讨论和议决,应当给各债权人必要的准备时间。依照本条规定,管理人应当提前十五日通知已知的债权人。

声明:文章内容系瑞律网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互联网相关信息整理发布。如若侵权或内容有误请联系我们,将根据规定及时进行处理。
历史版本
推荐法规
首页 > 法律法规 > 企业破产法第六十三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