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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律网小编整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六十三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企业破产法第六十三条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六十三条内容如下:
召开债权人会议,管理人应当提前十五日通知已知的债权人。
本条是关于召开债权人会议应提前通知的规定。
召开债权人会议,是有事项需要讨论和议决,应当给各债权人必要的准备时间。依照本条规定,管理人应当提前十五日通知已知的债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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