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律网小编整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三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三条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三条内容如下:
企业所得税按纳税年度计算。纳税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使该纳税年度的实际经营期不足十二个月的,应当以其实际经营期为一个纳税年度。
企业依法清算时,应当以清算期间作为一个纳税年度。
本条是关于企业所得税纳税年度的规定。
本条是为了进一步加强和明确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而新增加的规定,要准确理解本条的规定,需要从以下三个方面理解:
(一)企业所得税按纳税年度计算
按照本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是按年计算税款的,即每年计缴一次税款,纳税人应该按每一公历年(1月1日至12月31日)计算和缴纳企业所得税。按年在实践中有不同的理解:一种是公历年,一种是农历年,还有可能是指从税务管理部门税务登记日期开始计算的年度。为了便于企业所得税的征纳管理,有必要对纳税年度进行统一。以前的外资税法和内资税法在条文中只是规定了按年计算,没有规定“按年”的确切含义c在《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中还对外国企业的纳税年度作了例外规定:“外国企业依照税法规定的纳税年度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有困难的,可以提出申请,报当地税务机关批准后,以本企业满十二个月的会计年度为纳税年度。"本条明确统一规定了纳税年度是指公历年,即自公历1月1日至12月31日止。规定为公历年与按照税务登记日期的年度和农历年相比,便于企业所得税的管理和征收。需要注意的是,企业所得税按年申报缴纳,并不意味着每年缴税一次,按年申报缴纳只是说明每年计征一次,但平时要按规定预缴,年终之后要汇算清缴。
(二)开业和终止经营活动当年纳税年度计算办法
一般情况下企业所得税是按年计算税款,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是经常发生的事情,企业开业当年和终止经营活动当年大多数情况下实际经营期的时间不到十二个月。考虑到企业在开业成立之前,纳税义务尚未发生;终止经营活动之后,纳税义务已经结束,如果征收开业当年和终止经营活动当年全年的税款,不尽合理。所以本条规定,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使该纳税年度的实际经营期不足十二个月的,应当以其实际经营期为一个纳税年度。实际经营期,是指实际从事生产、经营的期间。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二条的规定,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向生产、经营地或者纳税义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如实填写税务登记表。企业开业,应当以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至当年12月31日为一个纳税年度,计算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企业发生解散、破产、撤销以及其他情形,终止经营活动的,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六条的规定,纳税人在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前,应当向税务机关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罚款,缴销发票、税务登记证件和其他税务证件。企业终止经营活动的,自该年度1月1日起,至当年注销税务登记之日为纳税年度,计算应缴企业所得税。
(三)企业依法清算时纳税年度的计算方法
清算期间是指从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时起,至清算结束时止。根据《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百八十三条和第一百八十四条的规定,当公司因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或者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或者公司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或者因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请求人民法院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庆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公司依法进入清算阶段后,由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负责清理公司财产,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等。在清算期间,公司
存续,但只开展与清算有关的经营活动,就其清算所得,依然负有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义务。考虑到清算期间的特殊性,本条规定,以清算期间作为一个纳税年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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