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律网小编整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八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八条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八条内容如下:
对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取得工程作业和劳务所得应缴纳的所得税,税务机关可以指定工程价款或者劳务费的支付人为扣缴义务人。
本条是关于在中国境内取得工程作业和劳务所得的源泉扣缴义务人的规定。
本条是本法新增加的内容。原内资、外资税法均没有这方面的规定,造成了对一些在中国境内未设立固定机构且预计工程作业或提供劳务期限不足一个纳税年度的、没有办理税务登记或者临时税务登记的、未按照规定办理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或者预缴申报的外国企业无法实施源泉扣缴。新本法增加此条规定,有利于弥补这方面的漏洞。
税务机关一般会在什么情况下指定工程价款或者劳务费的支付人为扣缴义务人呢?由于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工程承包和提供劳务业务具有临时性和流动性特点,税款易于流失,从国际、国内实践经验看,采取一些特殊的征管措施是必要的,赋予税务机关指定扣缴义务人的权力就是一个行之有效的办法。但指定扣缴毕竟是一项特殊征管措施,会增加扣缴义务人的责任,为避免税务机关随意指定,特别是要防止其成为地区间争抢税源的手段。一般来说,指定扣缴限于以下情形:
(一)在中国境内未设立固定机构,且预计工程作业或提供劳务期限不足一个纳税年度的;
(二)没有办理税务登记或者临时税务登记的;
(三)未按照规定办理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或者预缴申报的;
(四)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主管税务机关在依据税法规定指定扣缴义务人时,应同时告知扣缴义务人所扣税款的计算依据、计算方法和扣缴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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