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律网小编整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六十九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仲裁法第六十九条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六十九条内容如下:
涉外仲裁的仲裁庭可以将开庭情况记人笔录,或者作出笔录要点,笔录要点可以由当事人和其他仲裁参与人签字或者盖章。
本条是关于涉外仲裁庭笔录的规定。
涉外仲裁对仲裁庭开庭情况的笔录要求不像对国内的那样严格。仲裁庭可以将开庭情况记人笔录,或者只作笔录要点,笔录要点可以由当事人和其他仲裁参与人签字或者盖章,不愿签字盖章的,也可不签字盖章。
本条关于涉外仲裁庭笔录的规定,反映出涉外仲裁比国内仲裁更大的自由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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