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律网小编整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八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仲裁法第八条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八条内容如下:
仲裁依法独立进行,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本条是关于仲裁依法独立原则的规定。
依照本条规定,仲裁活动依法独立进行,任何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都不得非法干涉。
仲裁法中体现仲裁依法独立原则的主要内容有:
(一)仲裁与行政脱钩。仲裁委员会不再隶属于某行政机关,仲裁依法独立进行,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这是仲裁依法独立原则的首要内容:
(二)仲裁组织体系中的仲裁协会、仲裁委员会和仲裁庭三者之间相对独立,没有业务上的上下级关系,无论是仲裁协会还是仲裁委员会都不得对仲裁庭的仲裁活动及裁决施加干预;
(三)法院拥有的对仲裁裁决的监督权,如根据当事人的申请而撤销裁决或不予执行,都必须依法进行,仲裁不附属于诉讼,仲裁机构也不附属于审判机关。
没有独立的仲裁,也就没有真正的仲裁。仲裁法所确立的仲裁依法独立原则对国内仲裁体制而言是一项重大改革,是我国仲裁制度发展完善的一个里程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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