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律网小编整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第十五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人民调解法第十五条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第十五条内容如下:
人民调解员在调解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的人民调解委员会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由推选或者聘任单位予以罢免或者解聘:
(一)偏袒一方当事人的;
(二)侮辱当事人的;
(三)索取、收受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四)泄露当事人的个人隐私、商业秘密的。
本条是对人民调解员工作规范的要求。
人民调解员在调解工作中,不得偏袒一方当事人,这是做好人民调解工作的基础。人民调解员在调解工作过程中是作为中立的第三方,应该公平、公正,在双方当事人自愿平等的基础上进行调解,作出公正合理的调解方案,才能更有效的化解纠纷。
人民调解员在调解工作中,不得侮辱当事人。人民调解,作为一项具有中国特色的重要法律制度,其核心理念就是一个“和”字;是“人和”,“人和”是一切和谐的基础。人民调解员应该认真、细致的以“和”的理念来进行调解,不得侮辱当事人。
人民调解员在调解工作中,不得索取、收受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人民调解员从事调解工作应该公正、勤政廉政,严格自律,自觉抵制住外来诱惑,不得向当事人索取、收受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人民调解员在调解工作中,不得泄露当事人的个人隐私、商业秘密。人民调解员在进行民间纠纷的调解过程中,不免会接触到一些个人隐私和商业秘密,人民调解员应遵守保密的法定义务,不得泄露当事人的个人隐私、商业秘密,才能使当事人没有顾虑地、尽可能充分地将相关情况告诉调解员,更好的促进纠纷的化解。
人民调解员违反本条规定的行为规范的,由其所在的人民调解委员会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由推选或者聘任单位予以罢免或者解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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