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律网小编整理了《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的理解。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内容如下:
奖励坚持精神奖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奖励为主的原则。
本条是关于奖励原则的规定。
1957年国务院颁布实施《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暂行规定》,未对奖励原则作专门阐述。1993年,《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专章对行政机关公务员的奖励制度作了规定,首次明确了“对国家公务员的奖励,坚持精神鼓励与物质鼓励相结合的原则”。1995年《国家公务员奖励暂行规定》,对国家公务员的奖励,作了补充调整,即“坚持精神奖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奖励为主的原则”。2006年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继续沿用了《国家公务员奖励暂行规定》的这一原则。
精神奖励和物质奖励是奖励的两种基本形式,具有不同的激励功能。物质奖励主要是能够满足人的物质和生理需要,精神奖励则能够满足人们的精神和心理需要。精神奖励和物质奖励相比,前者满足需求层次较高,持续时间更长,激励作用更大。两种奖励形式结合得好,将会产生良好的激励效果。一般来说,在人的物质需求得到一一定程度满足的前提下,对精神方面的追求将变得更为迫切和强烈,通过精神奖励,势必会增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荣誉感和使命感,激发他们的事业心和责任心。我国公务贯奖励坚持精神奖励为主的原则,符合我国公务员作为人民公仆的特点和职责要求。
《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关于奖励原则的确定,既借鉴了公务员奖励的原则,又体现了事业单位的鲜明特点。一方面,事业单位的公益服务属性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是国家公职人员的特点,决定r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集体的奖励,不应单纯施以物质奖励,而应坚持“精神奖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另一方面,事业单位是我国发明创造、技术革新的重要阵地,为鼓励广大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立足本职、创新创造,对作出贡献的个人及集体,除应施以必要的精神奖励外,还应根据其贡献度给予相应的物质奖励。鉴于各地经济发展水平不平衡以及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实际,不能像公务员奖励那样规定各个奖励种类的一次性奖金数额和最高标准,因此,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集体物质奖励标准的弹性较大,不宜规定“以精神奖励为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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