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律网小编整理了《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的理解。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内容如下: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处分:
(一)损害国家声誉和利益的;
(二)失职渎职的;
(三)利用工作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四)挥霍、浪费国家资财的;
(五)严重违反职业道德、社会公德的;
(六)其他严重违反纪律的。
本条是关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应当受到处分的行为的规定。
本条主要规定了六个方面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违法违纪行为应给予处分:涉及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违反政治纪律、工作纪律、廉洁从政纪律、财经纪律和违反职业道德、社会公德的行为等。
一、损害国家声誉和利益的行为
损害国家声誉和利益的行为属于违反政治纪律的范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是履行公共服务职能的国家公职人员,遵守政治纪律是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政治方面(包括政治方向、政治立场、政治原则、政治路线等方面)的行为准则和必然要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应当自觉做到在政治上、思想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不折不扣地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各项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绝不允许“变通”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决不允许损害国家的荣誉、尊严和利益。违反政治纪律的行为较其他违法违纪行为而言,属于更为严重的违法违纪行为。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散布损害国家声誉的言论,组织或者参加旨在损害国家利益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的行为;接受境外资助从事损害国家利益或者危害国家安全活动的行为;接受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境外邀请、奖励,经批评教育拒不改正的行为,都属于本条第(一)项规定的“损害国家声誉和利益的”情形。
此外,按照本条第(六)项“其他严重违反纪律的”规定,除“损害国家声誉和利益的”情形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组织或者参加非法组织的行为;违反国家民族宗教法规和政策,造成不良后果的行为;非法出境、未经批准获取境外永久居留资格或者取得外国国籍的行为;携带含有依法禁止内容的书刊、音像制品、电子读物进入国(境)内的行为,也属于违反政治纪律的范畴,都应根据情节,给予相应处分。
二、失职渎职的行为
失职渎职涉及事业单位的工作纪律要求,是指事业单位T作人员在从事相关工作、认真履行职责时应当遵守的纪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应当忠于职守、勤勉尽责,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认真履行职责,努力提高工作效率,不能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给国家和人民利益以及公共财产造成损失。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失职、渎职行为一般表现为以下几种情况:一是未依法履行职责。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未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或者职务所要求的职责范围内的特定义务。二是擅离职守。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未遵守有关法律、法规或规章制度的要求,在执行公务时,擅自脱离工作岗位,因而未尽到职责。三是未尽职守。即履行职责有误或不得力或兼而有之,等等。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执行国家重要任务、应对公共突发事件中,不服从指挥、调遣或者消极对抗的行为;破坏正常工作秩序,给国家或者公共利益造成损失的行为;违章指挥、违规操作,致使人民生命财产遭受损失的行为;发生重大事故、灾害事件,擅离职守或者不按规定报告、不采取措施处置或者处置不力的行为;在项目评估评审、产品认证、设备检测检验等工作中循私舞弊,或者违反规定造成不良影响的行为;采取不正当手段为本人或者他人谋取岗位,或者在事业单位公开招聘等人事管理工作中有其他违反组织人事纪律行为的行为,都属于本条第(二)项规定的“失职渎职”的情形。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泄露国家秘密的行为;泄露因工作掌握的内幕信息,造成不良后果的行为,属于本条第(二)项规定的“泄露国家秘密或者工作秘密的”情形。
三、利用工作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
利用工作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属于违反廉洁从政纪律的行为。
廉洁从业纪律,是指以法律法规和其他形式规定的指导、调整、约束、规范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廉洁从业方面行为的准则。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属于国家公职人员,从事的工作是公益服务性质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必须正确行使法律法规赋予的权利,规范履行职责,勤勉尽责,绝不与民争利,绝不以权谋私。
本条第(三)项规定的“利用工作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是指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利用自己所在岗位或所从事工作的便利条件,为自己和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即以权谋私行为。这里的利用工作之便,是指利用其岗位职责范围内主管、管理、经手、经营公共财物或主管、负责、承办某项事物的权力或其影响力所形成的便利条件。一般来说,利用工作之便有两种情形:一是直接利用其岗位职责范闱内的权力,即领导、组织、指挥、协调、执行任务的职责等;二是指虽然没有直接利用其岗位职责范围内的权力,但是利用了岗位职责范围内的影响力所形成的便利条件。
此外,按照本条第(六)项“其他严重违反纪律的”规定,除“利用工作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情形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的行为;在公务活动或者工作中接受礼金、各种有价证券、支付凭证的行为;利用知悉或者掌握的内幕信息谋取利益的行为;用公款旅游或者变相用公款旅游的行为;违反国家规定,从事、参与营利性活动或者兼任职务领取报酬的行为,也属于违反廉洁从业纪律的范畴,都应根据情节,给予相应处分。
四、挥霍、浪费国家资财的行为
挥霍、浪费国家资财的行为涉及违反国家财经纪律。
财经纪律,是指国家在管理财政经济过程中形成的各种纪律、法规和制度的统称。长期以来,国家十分重视财经纪律,制定了许多制度维护财经秩序,形成了比较完整的财政经济法律法规体系。对于促进国民经济持续健康发展,保障财政预算平衡,推进反腐倡廉工作,起到了积极作用。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是指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一系列国家有关财经管理法律法规,破坏国家财经管理秩序,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应当受到处分的行为。由于利益的驱动和其他原因,实践中仍然存在各类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
本条第(四)项规定的“挥霍、浪费国家资财的”行为,是指事业单位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财务管理制度、铺张浪费,挥霍公款的行为。根据事业单位分类改革的精神,事业单位的经费都来源于国家财政,国家财政经费主要来源于人民群众的税收.因此,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应当艰苦奋斗,勤俭节约,不能大肆铺张、挥霍浪费。
此外,按照本条第(六)项“其他严重违反纪律的”规定,除“挥霍、浪费国家资财的”行为外,违反国家财政收入上缴有关规定的行为;违反规定使用、骗取财政资金或者社会保险基金的行为;擅自设定收费项目或者擅自改变收费项目的范围、标准和对象的行为;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行为;违反国有资产管理规定,擅自占有、使用、处置国有资产的行为;在招标投标和物资采购工作中违反有关规定,造成不良影响或者损失的行为,也属于违反财经纪律的范畴,都应根据情节,给予相应处分。
五、违反职业道德、社会公德的行为
职业道德,是指从业人员在职业活动中应该遵循的行为准则,涵盖了从业人员与服务对象、职业与职工、职业与职业之间的关系,是人们从事某种社会职业应当共同遵守的道德准则和道德规范的总称。这里所说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职业道德,是指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开展工作、履行职责中应当遵守的行为准则,包括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需要遵守的特殊行为准则和约束性规定,以及作为社会公民应当普遍遵守的行为准则。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法律法规授权管理公共事务,提供公共服务,其职业素养不仅关系到社会公共事务的服务水平,也关系到社会公平正义的实现。因此,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应当严格恪守职业道德。
社会公德,是指全体公民在社会交往与公共生活中应当遵循的行为准则,涵盖了人与人、人与社会、人与自然之间的关系。社会公德一般可分为社会道德、公共生活道德、交往道德、人际道德等。社会公德主要依赖社会舆论和社会教育来调整,但在部分法律法规中也有关于遵守社会公德的要求和对违反社会公德行为的处罚,尤其是在《宪法》《刑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中均有相关规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具有普通公民和国家公职人员的双重身份,不仅要遵守普通公民应当遵守的社会基本行为准则,而且要模范地遵守。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社会公共事务服务过程中表现出的道德素质,在很大程度上代表和直接影响着整个社会的道德水平,他们的言行举止在公众心目中具有一定的示范和导向功能。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应当以身作则,模范遵守社会公德,促使社会主义道德在全社会蔚然成风。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利用专业技术或者技能实施违法违纪行为的;有抄袭、剽窃、侵吞他人学术成果,伪造、篡改数据文献,或者捏造事实等学术不端行为的:利用职业身份进行利诱、威胁或者误导,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利用权威、地位或者掌控的资源,压制不同观点,限制学术自由,造成重大损失或者不良影响的;在申报岗位、项目、荣誉等过程中弄虚作假的;工作态度恶劣,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属严重违反职业道德的行为,应根据不同情节,给予相应处分。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制造,传播违法违禁物品及信息的;组织、参与卖淫、嫖娼等色情活动的;吸食毒品或者组织、参与赌博活动的;违反规定超计划生育的;包养情人的;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或者拒不承担赡养、抚养、扶养义务等的,属严重违反公共秩序、社会公德的行为,应根据不同情节,给予相应处分。
六、其他严重违反纪律的行为
本条第(六)项“其他严重违反纪律的”,是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违法违纪行为予以处分的兜底性规定。由于实践中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除违反本条规定的政治纪律、工作纪律、廉洁从业纪律、财经纪律、职业道德和社会公德的行为外,还可能存在很多没有涵盖的违法违纪行为,这里不能一一列举,而且随着社会政治经济的发展,必然会出现其他的违法违纪行为。为了避免挂一漏万,本款对可能违反其他法律法规的行为予以概括性描述,作为兜底性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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