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律网小编整理了《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第十二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第十二条的理解。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第十二条内容如下:
选配巡视工作人员应当严格标准条件,对不适合从事巡视工作的人员,应当及时予以调整。
巡视工作人员应当按照规定进行轮岗交流。
巡视工作人员实行任职回避、地域回避、公务回避。
本条对巡视人员管理工作作出原则规定。
一、选配巡视工作人员应当严格标准条件,对不适合从事巡视工作的人员,应当及时予以调整
要严格基本条件和素质要求,拓宽用人渠道,严把“入口关”。严格依照《巡视工作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的巡视工作人员的条件,综合运用组织选调、公开选拔、单位推荐等方式,切实把那些政治素质好、业务能力强、作风过得硬、敢于坚持原则的优秀干部选配到巡视工作岗位上来,坚决防止照顾性安排;特别是按照政治坚定、公道正派、坚持原则、经验丰富的标准选好配强巡视组组长、副组长。同时,要把巡视工作岗位作为培养干部、锻炼干部的平台,选拔一些优秀干部到巡视组锻炼,充实巡视干部队伍。
要建立巡视工作人员退出机制,对不适合从事巡视工作的,及时予以调整。“不适合”的情况主要包括:一是政治素质不高,不遵守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不执行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廉洁自律各项规定,利用巡视之便谋取个人私利,不遵守巡视工作纪律特别是保密纪律,出现“跑风漏气”行为。二是工作表现不好,消极懈怠,不敢坚持原则、动真碰硬,存在有重大问题应当发现而没有发现、发现了没如实报告的行为。三是工作能力不强,完成不了组织交办的工作任务。四是身体状况不佳,适应不了高强度、快节奏的巡视工作。
二、巡视工作人员应当按照规定进行轮岗交流
轮岗交流,是指国家机关根据工作需要或者公务员个人愿望,决定公务员的调任(包括机关以外的工作人员调入任职)、转任和挂职锻炼等制度的总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规定:公务员可以在公务员内部交流,也可以与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和群众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交流。交流的方式包括调任、转任和挂职锻炼。
巡视工作人员是公务员队伍的重要成员,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规定,有计划地进行轮岗交流。首先,巡视组代表中央或省区市党委履行监督职责,权力大、责任重,巡视工作人员很容易成为腐败分子“围猎”的对象,进行轮岗交流,有利于减少巡视工作人员被腐蚀的几率。其次,巡视工作任务重、强度大,巡视工作人员需要克服的工作、生活困难很多,长期不交流容易造成工作不安心、情绪不稳定,加强轮岗交流能够使巡视工作人员感到有前途、有动力,有利于增强巡视岗位的吸引力、保持巡视工作旺盛生命力。再次,巡视工作面临的情况和环境复杂,工作要求和标准高,是培养锻炼干部的重要平台,是优秀干部的“蓄水池”,及时进行轮岗交流,可以通过巡视岗位为党和国家培养更多政治素质高、敢于坚持原则、能够驾驭复杂局面的优秀人才。
各级党组织和巡视机构要按照公务员管理的规定,紧密结合本地区本单位巡视干部队伍的实际,制定具体的巡视干部轮岗交流办法。要在保持巡视干部队伍相对稳定的基础上,切实加强巡视干部轮岗交流和培养使用力度,保持巡视队伍的合理流动。要积极为符合条件的巡视工作人员轮岗交流创造条件,对交流出巡视组的干部在职务、职级、岗位上作出合理安排,特别是对处级巡视专员以上领导干部,一般应根据工作需要、本人条件和职务空缺情况,安排相应领导职务。
三、巡视工作人员实行任职回避、地域回避、公务回避
回避作为公务员管理的一项制度,是指为保证公务员公正廉洁地履行职责,防止利用职权为自己或亲属谋求利益,而对其所任职务、执行公务和任职地区等方面作出限制性规定,减少因亲属关系等人为因素干扰工作的制度。各级党组织、巡视机构在巡视工作人员选配合任务安排时,要严格实行任职回避、地域回避、公务回避。一是严格执行任职回避,即巡视工作人员和与本人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以及近姻亲关系的利害关系人员,不得在同一机关或同一巡视组担任双方直接隶属于同一领导人员的职务或者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务。二是严格执行地域回避,即巡视工作人员不得在曾经长期工作、生活的地域或单位开展监督检查,这种制度有利于巡视工作人员在执行公务时不受各种因素的干扰,摆脱复杂的亲情和人际关系。三是严格执行公务回避,即巡视工作人员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如果涉及本人、与本人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近姻亲关系人员的利害关系以及其他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情形,必须回避,并不得以任何方式进行干预或施加影响。
巡视干部回避的程序一般是:一是巡视办、巡视组提出回避要求或者巡视干部本人、利害关系人提出回避申请;二是巡视工作领导小组根据巡视办、巡视组意见或巡视干部本人、利害关系人的申请,经审查后作出是否回避的决定;三是巡视办根据领导小组决定对巡视干部作出回避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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