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律网小编整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第十五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消费税暂行条例第十五条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第十五条内容如下:
纳税人进口应税消费品,应当自海关填发海关进口消费税专用缴款书之日起15日内缴纳税款。
本条是关于进口应税消费品的纳税人缴纳税款的期限的规定。
与原条例相比,本条将缴纳税款的期限从“10日”延长至“15日”。1987年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规定,纳税人应当自海关填发税款缴纳证的次日起7日内缴纳税款。200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修订时将关税的缴纳期限从“7日”延长至“15日”,规定进出口货物的纳税义务人,应当自海关填发税款缴款书之日起15日内缴纳税款,并规定进口环节海关代征税的征收管理适用关税征收管理。为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的有关规定一致,同时考虑与本条例第十四条延长消费税申报纳税期限一致,本条明确将进口应税消费品缴纳税款的期限从原来的7日改为15日,其起算时点为海关填发海关进口消费税专用缴款书的当日,逾期缴纳的,由海关征收滞纳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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