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律网小编整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条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条内容如下:
单位租赁或者承包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经营的,以承租人或者承包人为纳税人。
本条是对确定承租人和承包人为纳税人的条款。
以承租人或承包人为纳税人,目的是明确履行增值税纳税义务的责任人,以解决在税款的缴纳中由于租赁或承包给他人经营的企业同出租单位、发包单位的责任界限不清带来的增值税法律义务、法律责任不够明确的问题。
在实际操作中确定以承租人或承包人为纳税人,基本上是按照是否独立经营作为判断原则。具体标准包括:承租或承包的企业、单位和个人;承租或承包经营后有独立的生产、经营权;在财务上独立核算,并定期向出租者或发包者上缴租金或承包费。凡同时符合以上条件的,均应作为增值税纳税人缴纳增值税。对于不属于上述承包形式的,例如企业内部承包经营,仅仅承包收人、利润等指标等包干形式,则不应作为承租人或承包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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