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律网小编整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三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三条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三条内容如下:
受送达人或者本细则规定的其他签收人拒绝签收税务文书的,送达人应当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理由和日期,并由送达人和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将税务文书留在受送达人处,即视为送达。
本条是关于留置送达的规定。
留置送达是指应当接受税务文书的人,不具有法律上的理由,而拒绝接受对其送达的税务文书,送达人将应送达的税务文书留置于送达处所的送达方式。留置送达的规定在于确保税务执法行为的顺利进行。一般情况下,应当由受送达人或者其他签收人在税务文书送达回证上记明收到日期,并签名或者盖章。特殊情况下,受送达人或者其他签收人由于种种原因,拒绝在送达回证上签字或者盖章,为此新《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专门作了规定。
与正常的税务文书的送达不同,留置送达情况下,应由送达人邀请受送达人所在地的有关基层组织或者受送达人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向他们说明情况,请他们作见证人,并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理由和日期,并由送达人和见证人分别签名或者盖章,将送达文书留在受送达人处所。留置送达是直接送达的变通方式,因此新《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将其“视为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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