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律网小编整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五十一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五十一条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五十一条内容如下: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的检验、检测人员应当经考核,取得检验、检测人员资格,方可从事检验、检测工作。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的检验、检测人员不得同时在两个以上检验、检测机构中执业;变更执业机构的,应当依法办理变更手续。
本条是对检验、检测人员资格的要求和执业行为的一般规定。
一、从事检验、检测工作的检验、检测人员应当取得相应资格。
本法规定检验、检测人员应当经考核,取得检验、检测人员资格,方可从事检验、检测工作,但是没有明确规定由谁实施,这实际上是为了下一步政府职能转变及行政审批改革、转变资格管理方式留下空间。另外本法对检测人员没有具体说明包括哪些,也是为了避免局限对检测人员的范围界定。目前除了无损检测人员外、也可以包括理化检验人员等。
对检验、检测人员的要求主要包括检验、检测技术水平、职业道德良好的职业道德。从事检验、检测工作的人员必须具备与检验、检测工作相适应的基础知识、专业知识和对检验、检测安全技术规范的熟悉、应用,并且需要一定的检验、检测经验和使用检验、检测仪器设备的能力。从事检验、检测工作的人员,必须具备一定的学历、技术职称、工作经历。
目前我国特种设备检验人员分为检验员和检验师;无损检测人员分为高级、中级和初级人员,分为7种方法,12个项目。检验人员和高级无损检测人员由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委托机构组织考核,并颁布资格证书;中级和初级无损检测人员由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确定相应考试机构组织考试,并颁发资格证书。检验人员换证采取审核换证;无损检测人员换证按照证书有效期采取考试换证与审核换证交替进行,大大减轻了检验、检测人员的考核负担。
二、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的检验、检测人员不得同时在两个以上检验、检测机构中执业;变更执业机构的,应当依法办理变更手续。
由于特种设备检验、检测工作对特种设备安全运行十分重要,其责任必须落实。规定从事特种设备检验、检测工作的检验、检测人员只能在一个检验、检测机构内工作,不允许检验、检测机构相互利用其人员来独立为本单位进行检验、检测工作,也不允许检验、检测人员到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进行工作。这方面,往往表现资格审查过程和一些具体的检验、检测工作中,存在临时借人充数的现象。目前,对检验、检测资格管理,人员调动及变更资格证书,已采用信息网络技术进行管理,及时了解检验、检测人员的流向,并可以为符合要求的检验、检测人员的及时办理相应变更手续。
本条检验、检测人员从事检验、检测工作必须在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执业的规定,只适用于专门为特种设备生产、使用、检验、检测提供无损检测服务的机构及其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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