残疾人保障法第五十四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瑞律网整理发布 357°c 2023-1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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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律网小编整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第五十四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残疾人保障法第五十四条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第五十四条内容如下:

国家采取措施,为残疾人信息交流无障碍创造条件。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为残疾人获取公共信息提供便利。

国家和社会研制、开发适合残疾人使用的信息交流技术和产品。

国家举办的各类升学考试、职业资格考试和任职考试,有盲人参加的,应当为盲人提供盲文试卷、电子试卷或者由专门的工作人员予以协助。

主旨

本条是关于大力发展信息交流无障碍建设的规定。

释义和理解

(一)当前形势

当今世界信息技术和信息产业的快速发展,极大地促进了社会生产力水平的提高,对于人们的工作和生活方式产生了深刻的影响。但是,信息通信技术在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同时,也在一定程度上带来了人与人之间信息享有和信息使用能力的差距,产生了“数字鸿沟”。而残疾人作为社会弱势群体,在社会大潮中所面临的被信息社会“边缘化”的危险同样应该引起政府部门和社会各界的关注。

信息无障碍在整个世界都具有前瞻性,我国在这一领域的发展还处在刚刚起步阶段。近年来,我国对于残疾人的无障碍关怀在设施无障碍方面取得了重大进展,但在信息无障碍领域与发达国家相比差距较大,还处于较低的水平。主要表现在:一是我国残疾人数量比较大,目前能够享受到信息无障碍成果和参与信息无障碍建设的残疾人只占了很小一部分,还有更多的残疾人参与不了。二是开展信息无障碍建设的资金严重不足,残疾人缺少培训经费。三是适合我国残疾人信息无障碍的产品开发刚刚起步,产品单一,还需要开发更多的实用技术和产品。

(二)信息交流无障碍

信息交流无障碍就是指利用先进的信息技术手段,让残疾人可以和正常人一样无障碍地获取信息资源,为残疾人创建一个平等、参与、共享的和谐社会。信息无障碍建设是残疾人事业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发展信息无障碍事业,将为广大残疾人群体无障碍获得信息、利用信息平等参与社会生活提供良好的基础条件和社会条件,可以使广大残疾人的合法权益得到更好的实现。

(三)获取公共信息便利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为残疾人获取公共信息提供便利。政府和社会应当组织和扶持盲文读物、盲人有声读物及其他残疾人读物的编写和出版,在公共图书馆根据盲人的实际需要,设立盲文读物、盲人有声读物图书室;开办电视手语节目,开办残疾人专题广播栏目,积极推进在电视栏目、影视作品加配字幕、解说;在政府的服务窗口和社区培训一批掌握手语的残疾人工作者,能与听力、言语残疾人进行直接交流等。

(四)研制、开发信息交流技术

开发利用适合残疾人使用的信息通信技术和产品,是推进信息无障碍的关键因素。如何针对具有不同障碍的残疾人开发适合不同需要的通信技术和产品,是全社会面临的共同课题。国家和社会应当积极倡导有关企业和机构关注残疾人这一社会群体的需求,抓住机会,开拓市场,并以高度的社会责任感为信息无障碍工作作出贡献。

自2004年起,我国有关部门已经成功举办了四届中国信息无障碍论坛,得到了政府和社会各界的高度关注和积极支持,为推动信息无障碍的进程起到了重要作用。其中第四届中国信息无障碍论坛将重点放在进一步探讨中国应如何更好地使用信息无障碍技术、产品,推动了信息无障碍在各领域内的应用,表彰了在信息无障碍技术研发和产品服务方面取得突出成绩的优秀单位。政府主管部门和残疾人组织、专业性行业组织、专家及企业的有机结合,更有效地推动了我国信息无障碍的发展,为政府部门、科研院所、信息提供商、投资商、内容服务提供商、辅助技术提供商等社会各界搭建起全方位、多层次的信息沟通与资源互动平台,从而推动信息无障碍与互联网、电信、计算机产业的共融发展。

在国家和社会的推动下,一些企业研究开发了盲人计算机系统、盲人读书机、触摸屏幕、声控手机等技术,为残疾人掌握和使用信息通信技术提供了有效的工具和手段;电信经营企业推出了方便残疾人使用的信息服务,如可以使盲人通过手机短信查询信息、在线读报、定位导向等功能的短信听业务;有的公司设计开发了无障碍信息服务平台,该平台可为残障人士提供医疗保健、健康资讯、教育培训、创业就业、政策法规等信息,以及供交友、沟通等方面的服务,帮助他们实现互相沟通,丰富精神文化生活。

(五)考试无障碍

随着我国对残疾人教育越来越重视,残疾人教育现在已经非常普及。根据本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残疾人的数量、分布状况和残疾类别等因素,合理设置残疾人教育机构,并鼓励社会力量办学、捐资助学。普通教育机构对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人实施教育,并为其学习提供便利和帮助。教育法、义务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职业教育法、高等教育法等有关法律都对残疾人接受教育作了相关规定,残疾人的受教育权已得到有力的法律保障。本法和劳动合同法、就业促进法等有关法律也对残疾人平等就业作出了规定。但是残疾人的考试问题却成为残疾人在升学、就业过程中的最大障碍。医师法实施以后,从事盲人医疗按摩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进行执业医师注册非常困难。按规定要参加全国统一考试,目前由于没有相应的盲文试卷,因此盲人医疗按摩专业技术人员无法进行执业医师注册。根据本法规定,在国家举办的各类升学考试、职业资格考试和认知考试中,有盲人参加的,应当为盲人提供盲文试卷、电子试卷或者有专门的工作人员予以协助。

1、盲文试卷

盲文试卷是将普通试卷翻译成盲文,再通过盲文复印机印制出来的盲人学生专用试卷。盲人学生利用写盲文的器具答完之后,再由专业人员翻译成普通试卷交由相关机构批改。通过盲文试卷,残疾人能够正常地参与各类考试,接受考核,从而完成升学、考取职业资格、任职等行为。

2、电子试卷

电子试卷是利用日益成熟的计算机技术及语音识别技术,创设的一种具有语音技术支持的计算机考试系统,用来提高残疾考生的考试效率。如针对视障人员的视力缺陷,通过其听力来实现其缺陷补偿,以键盘操作为主,通过语音提示给予及时的引导和反馈,并辅以简单的界面和鼠标操作。这种电子试卷,不仅为残疾考生参加考试提供了方便,也是教师对残疾考生试卷进行及时有效评判的一个较好途径。

盲文试卷和电子试卷都需要比较高的成本。在缺乏经济条件、技术条件或者是参加考试的残疾考生数量较少的情况下,也可以由专门的工作人员对残疾考生参加考试予以协助。总之我们应当为参加人参加考试提供最大的方便,使他们能够正常地行使自己应有的权利。

(六)重要意义

国家和社会应当大力发展信息无障碍事业,这不仅体现了国家、社会人文关怀的精神,对共同营造更加融洽的社会氛围,全面建设和谐社会,具有重要的现实和长远意义。信息无障碍是我国信息化建设发展的必然要求,也是消除信息鸿沟、弘扬现代文明的重要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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