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七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瑞律网整理发布 956°c 2023-1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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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律网小编整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七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七条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七条内容如下:

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或者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主动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违反治安管理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

主旨

本条是关于公安机关受理治安案件登记的规定。

释义和理解

公安机关受理治安案件,标志着治安案件办理过程的开始,是办案程序的起点。

本条主要规定了以下内容:

第一,列举了治安案件的主要来源和渠道,即除了公安机关自已发现的治安案件外,主要是通过报案、控告、举报或者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主动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违反治安管理案件。

首先,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报案、控告、举报是查处违反治安管理案件的重要来源。我国是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国家的一切权利属于人民,人民是国家的主人,打击违法犯罪行为必须依靠和发动人民群众。实践证明,通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报案、控告和举报,对于公安机关侦破案件,揭露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惩罚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保护人民和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具有重要的意义。为了更好地发挥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报案、控告、举报的作用,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更好地行使这一权利,有利于同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作斗争,立法机关从实际出发,在总结司法实践经验的基础上,作了本条规定。根据本条规定,公安机关应当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行使报案、控告、举报的权利,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报案、控告、举报的,应当及时受理,不得搪塞、拖诿。这里的“报案”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向公安机关报告发现有违反治安管理事实或者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行为,如亲眼看到某一违反治安管理事实的发生或者发现某一违法活动的现场等,而向公安机关报告,至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是谁,可能报案人并不一定知道。实际生活中,报案也包括有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在现场被群众抓获,当场扭送至公安机关或交给人民警察。“控告”通常是指被侵害人及其近亲属,对侵犯被侵害人合法权益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向公安机关告诉,要求追究侵害人的法律责任的行为,一般情况下控告人知道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是谁。“举报”一般是指当事人以外的其他知情人在治安案件发生后向公安机关检举、揭发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违法事实或者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行为,如举报人得知某一违法活动及其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而向公安机关报告。在实际生活中,公安机关只有密切联系群众,依靠群众,才能得到群众的支持,有效地打击违法活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障公共安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事实也证明,依靠人民群众的报案、控告和举报,是发现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打击违法活动的有力措施。

其次,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主动投案的。行为人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后主动投案,有利于公安机关及时处理违反治安管理的案件,降低办案成本,国家应当鼓励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主动投案。这里所说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主动投案”,一般包括以下几种情形:1.行为人在实施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后,其违反治安管理事实未被公安机关发现以前投案的;2.违反治安管理事实虽已被公安机关发现,但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尚未被公安机关查明而投案的;3.违反治安管理事实和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均已被公安机关发觉,但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尚未受到公安机关传唤、询问等而投案的。主动投案的形式也有以下几种:1.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本人直接向公安机关主动投案的;2.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向其所在单位、城乡基层组织或者有关国家机关投案的;3.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由于某些客观原因不能亲自投案,而委托他人代为投案或者采用信件、电话等方式投案的,等等。

再次,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违反治安管理的案件。除公安机关以外的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在办理行政案件时,如果认为该案件属于违反治安管理的案件,应当移送公安机关给予治安管理处罚。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等司法机关在办理刑事案件时,如果发现该案件不属于刑事案件,不应当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也应当移送公安机关给予治安管理处罚。这里的“其他行政主管部门”主要包括工商、税务、海关、卫生检疫、环境保护等行政执法机关。“司法机关”是指负有侦查、检察、审判职责的机关,包括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

第二,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主动投案和有关机关移送的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公安机关的任务是追究、打击违法行为,保护国家和人民的利益不受非法侵害,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对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报案、控告、举报或者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主动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违反治安管理案件的,不能以种种理由推诿、拖延,应当及时受理,进行登记。这里的“应当”是对公安机关的义务性规定,即公安机关必须按照法律的规定办理,而不是可以受理,也可以不受理。这里应当明确的是,受理并进行登记是一项法定程序。接受报案、控告、举报、投案以及移送案件的人民警察,应当按照本法规定受理并进行登记,不能以案件事实是否已经清楚、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是否已查明作为受理的条件。所谓“不破不立”的做法,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程序的。应当看到,公安机关如实地记载案件的来源、情况及处理结果,对于反映社会治安的实际状况以及公安机关的工作量,都是有益的。即使存在报错案、报假案的情况,如实记载对于以后的调查也能起到证明作用。无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采用口头还是书面形式进行报案、控告、举报或者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主动投案的,公安机关都应当认真对待。接受口头的报案、控告、举报,公安机关应当注意尽量问清违法的时间、地点、方法、后果,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特征等有关情节;做好笔录,并经报案人、控告人或举报人确认无误后,由报案人、控告人或举报人签名、盖章。接受书面的报案、控告或举报,无论是面交,还是邮寄的,公安机关也都应当予以登记。这样规定方便群众,有利于群众与违法行为作斗争,也有利于及时查获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为了更好地规范公安机关执法活动,公安部颁布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规定,公安机关对单位和个人报案或者违法嫌疑人投案的,应当接受,并登记备查。公安机关对报案人提供的有关证据材料、物品等应当登记,并妥善保管。这些规定,充分体现了公安机关依法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积极同违法行为作斗争,同时也保障了公安机关在办理案件中正确履行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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