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律网小编整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四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四条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四条内容如下:
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作出治安管理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权陈述和申辩。公安机关必须充分听取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意见,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公安机关应当采纳。
公安机关不得因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陈述、申辩而加重处罚。
本条是关于在治安管理处罚中公安机关的告知义务和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享有陈述与申辩权利的规定。
本条分三款。
第一款是关于在做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之前公安机关告知义务的规定。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治安管理处罚是较重的行政处罚,涉及公民的财产、人身等重要权利,为了保证公安机关在充分调查事实的基础上作出正确的治安管理处罚决定,本法重申这一原则,要求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在做出治安管理处罚前,要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作出治安管理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本款规定“应当告知”,说明告知上述事项是公安机关的法定义务,是公安机关本法定程序的要求,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来说,公安机关的这项义务正好是其应享有的被告知的权利,是法律规定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知情权的重要内容。任何公民都有权知道公安机关正在准备对自己决定一项处罚,因此有充分准备和进行抗辩的机会。公安机关应当履行这一规定要求,履行其告知义务,充分尊重和保障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被告知的权利。公安机关的告知义务应当从以下几个层次理解:
1.事前告知,即在作出治安管理处罚之前的告知。告知的目的是为了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能提前知道处罚事实、理由和依据,听取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陈述和申辩,慎重作出处罚决定。这样才能充分保障其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在公安机关已经调查完结,案件事实已经查清,认定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成立的法律依据已经充足,公安机关准备做出治安管理处罚时,就应当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上述内容,充分听取其意见。如果在做出处罚决定之后才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就违反了法定的程序,其处罚决定是无效的。
公安机关在调查结束后,决定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时,就应当在合理的时间内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在治安管理处罚程序中的权利和义务。而且在告知后,应当保障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必要的时间行使这些权利或者承担相应的义务。
2.告知的对象。按照本款的规定,告知的对象是“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主要是本法律关系中的被处罚人。从本条上下文其他规定可以看出,告知的目的是听取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对做出治安管理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的意见,并且不得因为其陈述和申辩而加重处罚。可见,本款规定的主要告知对象并不是其他人员,而是被处罚人。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行政机关将要做出对当事人科予义务或者损害权益的行政处罚时,应当通知当事人。所以,根据本款的规定,除法律有特殊规定的外,都应当通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上述事项。
3.告知的内容。包括三个方面:一是告知治安管理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事实”就是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应当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事实依据,也就是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事实,包括行为人的主观方面、客观行为方面、危害后果以及行为与危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理由”,是指必须作出治安管理处罚的理由,也就是行为触犯了本法具有社会危险性、应当受到治安管理处罚。“依据”,是指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的法律依据,也就是所依据的法律条文,包括总则进行处罚的依据,从重、从轻、减轻或者不予处罚的规定以及分则中具体行为和程序的规定等。二是告知应当享有的权利。根据行政处罚法和本法的规定,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权利包括:申请回避的权利、要求听证的权利、拒绝回答无关问题的权利、提供证据的权利、陈述和申辩的权利、申请复议的权利、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等。告知这些权利的同时,还应当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行使这些权利的方式等。三是告知应当履行的义务。包括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如实提供证据材料或者如实陈述的义务、必须执行治安管理处罚决定的义务等。
在《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明确规定了行政机关作出处罚决定之前的告知义务的情况下,本法重申这一原则,是为了督促公安机关确实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应有的权利和义务,切实保证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机会进行陈述和申辩。向其进行必要的通知,使其有陈述意见、提出反证等发表意见的机会,有助于澄清事实和正确适用法律,做出公正处理,也有利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得到法制教育、服从正确的处罚决定,减少行政争讼。告知程序的规定,有利于促使公安机关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作出正确的治安管理处罚决定。公安机关履行告知义务的过程,也是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进行普法教育的过程,符合办理治安案件应当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化解社会矛盾,增进社会和谐,也可以使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知道自己哪些行为违反了本法,提高其法制观念,进而自觉服从和履行正确的处罚决定。同时,告知也可以使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明白自己所享有的权利,有助于进一步运用法律维护自己的权利。
第二款是关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陈述和申辩权利及公安机关的保障义务的规定。所谓“陈述和申辩”,是指在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之前,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权提出自己的意见和看法,提出自己掌握的事实、证据或者线索,并对公安机关的指控进行解释、辩解,表明自己的主张,反驳对自己不利的意见和证据,坚持对自己有利的意见和证据的活动。陈述和申辩是法律赋予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一种程序权利,是用以对抗行政指控的方法,案件的客观、真实与全面,就是在这种指控和申辩的过程中实现的。应当说,陈述和申辩制度是保障处罚合法正确的重要制度,有兼听则明的意思。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陈述和申辩的规定主要有以下几项要求:
第一,对治安管理处罚提出陈述和申辩是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权利。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角度讲,陈述和申辩是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享有的重要权利,不是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恩赐。在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并保证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这项权利,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权为自己的行为做出陈述、说明、解释和辩解。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可以行使或者放弃陈述和申辩权,是否行使由其自己决定;从行政机关的角度讲,听取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陈述和申辩,是行政处罚法以及本法规定的必须履行的法定义务。在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未明确表示放弃此项权利的情况下,未经告知其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行政机关不应给予其任何种类的行政处罚,包括治安管理处罚。
第二,公安机关不能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陈述和申辩置之不理,而必须认真听取,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包括违法行为较轻,应当受较轻的处罚的事实、理由和证据等,都应当进行调查复核,以确定其是否真实。这种态度既表现为充分的听,也表现为必要的查,更重要的是如果经过复核调查,发现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提供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成立的,公安机关应当采纳,作为是否作出治安管理处罚,以及做出怎样的治安管理处罚的理由和依据。
在治安管理中,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处于主导地位,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处于被动的地位,因此,更需要在治安管理处罚程序中注意保护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合法权益。在是否应给予治安管理处罚这一问题上,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之间可能会有不同意见。这种情况,应当允许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陈述和申辩,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应当充分听取和认真审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提出的意见。如果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能够成立,公安机关就应当予以采纳。
先听取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意见,然后才能进行处理,是行政处罚“先调查,后裁决”原则的具体体现。赋予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陈述权和申辩权,有利于督促公安机关依法行使治安管理处罚权,正确运用治安管理处罚手段,减少和防止错误的治安管理处罚决定,充分保障和维护被处罚人的合法权益。
另外,没有告知或者没有充分保障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陈述和申辩的权利,或者没有充分审查核实其事实、理由和证据的情况如何处理,本法没有明确规定。对于公安机关出现这些情况的,可以按照其他法律的规定处理。《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规定:“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不按照本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向当事人告知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或者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的,行政处罚决定不能成立;当事人放弃陈述和申辩权利的除外。”在治安管理处罚中,也应当适用这一原则。
第三款是关于公安机关不得因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陈述和申辩而加重处罚的规定。陈述和申辩不加重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处罚的原则,与刑事诉讼法的“上诉不加刑原则”一样,是为了防止公安机关及人民警察因为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陈述和申辩而加重其处罚,打消其思想顾虑,保障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真正充分行使自己的陈述、申辩权。既然陈述和申辩是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权利,就不能因为其行使这些权利而加重处罚。在决定治安管理处罚时,公安机关应当避免“态度罚”的现象,对态度好,承认错误并表示改正或者认识深刻的,从轻处罚是应当的,但对于敢于争辩或者态度不好,拒不改正的,从重处罚是不符合本款规定及本法第五条规定的过罚相当原则的。
警告! 以上内容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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