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律网小编整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一百一十一条内容如下:
行政拘留的处罚决定被撤销,或者行政拘留处罚开始执行的,公安机关收取的保证金应当及时退还交纳人。
本条是关于暂缓执行行政拘留处罚退还保证金的规定。
根据本条规定,行政拘留的处罚决定被撤销,或者行政拘留处罚开始执行的,公安机关收取的保证金应当及时退还交纳人。本条规定的退还保证金的情形包括两种:一是行政拘留的处罚决定被撤销,即经过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原先决定的行政拘留处罚被撤销。根据《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对于行政拘留处罚决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机关决定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该处罚决定违法:(1)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2)适用依据错误的;(3)违反法定程序的;(4)超越或者滥用职权的;(5)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的。同时,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不按行政复议法的有关规定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书面答复、提交当初作出行政拘留处罚决定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的,视为该处罚决定没有证据、依据,行政复议机关决定撤销该处罚决定。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人民法院经过审理,对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1)主要证据不足的;(2)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3)违反法定程序的;(4)超越职权的;(5)滥用职权的。本条所规定的行政拘留的处罚决定被撤销,既包括在行政复议程序中被行政复议机关依法撤销,也包括在行政诉讼程序中被人民法院依法撤销。行政拘留的处罚决定被撤销的,原处罚决定就不再有效,公安机关不得对被处罚人执行原处罚决定。在这种情况下,保证金的收取就失去了必要性,因此,公安机关必须及时将保证金予以退还。二是行政拘留处罚开始执行的,即经过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行政拘留处罚决定被维持,或者处罚幅度被变更但保留行政拘留处罚的,公安机关依法开始执行行政拘留处罚的。收取保证金的目的是为了保证行政拘留处罚能够得以执行,在行政拘留处罚开始执行的情况下,保证金的收取也就不再是必要的,因此,公安机关也必须及时将保证金予以退还。实践中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在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期间被处罚人逃避行政拘留处罚的执行的,依照本法第一百一十条的规定,保证金应当予以没收,但已经作出的行政拘留决定仍应执行。在这种情况下执行行政拘留处罚的,已没收的保证金不再退还。此外,依照本条规定,应当退还保证金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退还,不得扣留、拖延,损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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