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瑞律网整理发布 453°c 2023-1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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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律网小编整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内容如下:

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二)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三)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四)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五)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采购人可以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供应商的特定条件,但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主旨和目的

主旨

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资格

本法第二十二条对此作出了规定,即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二)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三)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四)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五)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采购人可以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供应商的特定条件,但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目的

明确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必须具备的资格条件。

规定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资格是国际通行做法。联合国贸易委员会《货物、工程和服务采购示范法》(以下简称《示范法》)是指导发展中国家制定政府采购法律的范本。《示范法》第六条要求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必须具备一定的资格,并列明了五项基本资格:一是具有改造合同所需的专业和技术资格、专业和技术能力、财力资源、设备和其他物质设施、管理能力、可靠性、经验、声誉和人员。二是具有订立合同的法定权能。三是并非处于无清偿能力、财产被接管、破产或停业状态,其事务目前并非由法院或司法人员管理,其业务活动并未中止,而且也未因上述任何情况而成为法律诉讼的主体。四是履行了缴纳本国税款和社会保障款项的义务。五是在采购过程开始前若干年(颁布国规定)内,该企业或其董事包括主要工作人员未犯有与其职业行为有关的,或者与以假报或虚报资格等手段骗取采购合同有关的任何刑事犯罪,也未存在曾在其他方面被行政管理部门勒令停业或取消资格的问题。**、韩国、意大利等国家都有关于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资格规定。

供应商准入政府采购市场必须具备相应的资格。对供应商进入政府采购市场作出资格要求规定的主要原因,一是政府采购项目都是为了满足政府机构更好地提供社会公共服务的需要,必须保证效率和质量。因此,对供应商要提出能力要求,包括生产能力、制造能力、供货能力、提供服务能力等。二是政府采购机构多为政府机构,是法律和制度的制定和执行者,因此,在采购活动中,应当率先做到自觉遵纪守法,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国家利益,鼓励诚信,为社会公众起示范和带头作用。包括不能采购有违法乱纪行为的供应商的产品,否则就是对这类企业的认同和纵容。三是从源头上促进公平竞争。政府采购要求做到公平交易,但这种公平不只是交易环节的公平,而是从源头上就要做到公平,使供应商在同等条件下进行公平竞争。如有的供应商因存在违法乱纪行为或不履行法定义务,以此降低成本或减少投入,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即使其质量最好,报价最低,如果决定其中标,显然对其他遵纪守法的供应商是不公平的。因此,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不应当允许这类供应商参加。

在我国的政府采购活动中,对供应商应当具备的资格,尤其是政策性要求普遍重视不够。采购人关注的重点是商品,至于商品的原产地,生产商品的企业是否遵纪守法,普遍关注不够。究其原因,是将政府采购与个人采购行为混为一谈。政府采购要站在政府立场上开展采购活动,要体现政府的行政行为,要对政府负责。例如,关闭污染严重的小造纸厂是政府的一项环保政策,各级政府机构都有义务贯彻执行,如果政府采购也采购小造纸厂生产的纸张,就是对自己制定的政策的否定,这一政策也就难以贯彻落实。这一事例说明了规定供应商进入政府采购市场条件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释义

本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应当具备六个方面的基本条件,这也是所有政府采购活动的通用条件。本法同时规定,采购人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性,还可以规定特定条件。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本条所称的供应商,从要求的条件看,主要是指企业法人。按照现行有关规定,企业法人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一是必须依法成立。二是法人的设立程序必须合法。三是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四是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在经济活动中发生纠纷或争议时,法人能以自己的名义起诉或应诉,并以自己的财产作为自己的债务的担保手段。规定供应商要具备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是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必须具备的最基本条件,目的是为了保护采购人的合法权益。如果供应商不具备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很难保证采购合同的履行,而且一旦出现违约等问题,无法采取补救措施,最终损害采购人利益。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良好的商业信誉是指供应商在参加政府采购活动以前,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始终能做到遵纪守法,诚实守信,有良好的履约业绩,通俗地讲就是用户信得过的企业。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简单地说,是指供应商能够严格执行现行的财务会计管理制度,财务管理制度健全,账务清晰,能够按规定真实、全面地反映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信誉是一个企业的生命,讲信誉、善管理的企业,生命力强,有发展前景,政府应当给予鼓励。而且将政府采购项目交给这样的供应商办理,能够增强政府信心。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这是保质保量完成政府采购项目必备的物资和技术基础。根据本法规定,政府采购合同不能转包,虽然允许分包,但中标或者成交的供应商要全面承担履约责任,即使分包,也应当承担合同的主要部分或者关键部分。因此参加政府采购的供应商必须具备履行合同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例如,一些有着装要求的部门,在统一换装时,服装的批量很大,而且有限定的交货时间,这就要求中标的服装厂必须具有足够数量制衣设备和技术人员,否则合同规定的服装数量和质量都难以保证。

4、具备依法纳税和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作为供应商,依法纳税和缴纳社会保障资金是应尽义务,是起码的社会道德要求。如果这一点做不到,说明供应商已经丧失了最基本的信誉。本法这一规定,是为了抑制一些供应商依靠偷逃税款、逃避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等手段降低成本行为,是从源头上促进公平竞争的措施之一。

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纪录。

本项所称的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纪录,包括高级管理人员犯罪、走私、诈骗等记录。本项提出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这一时间要求,一是表明是否有重大违法记录,是衡量一个企业信誉的重要标准。二是由于政府采购是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目的是为社会公众提供服务,因此,从对社会发展和国家负责的角度,也需要对供应商提出特殊要求。三是仍然组有违法行为记录的供应商以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机会,只是要有三年间隔期,并不是永远不能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本项包含的内容较多,如要符合国家的产业政策,要履行环保义务,要保护妇女和残疾人利益等。凡是不符合国家规定和要求的供应商,一律不得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对于特殊行业的供应商,国家还有特别要求。例如,建筑行业的供应商,应当取得建筑资质。至于这些特定条件,应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性而定,有的项目对供应商有资质要求,有的项目有特种设备要求,有的项目有财务状况要求或者特殊专业人才要求等。本条虽然允许采购人对供应商提出特定条件,但采购人不得通过设定特定资格要求来妨碍充分竞争和公平竞争,制造人为的歧视政策。

理解要点

本法关于供应商资格条件的规定表明,并非所有的供应商都可以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的供应商即使是国内供应商,因不符合本法规定的条件,也不能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在本法执行中,应当严格把握供应商资格关,但不能为了歧视目的而设定特殊资格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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