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律网小编整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五十三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合伙企业法第五十三条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五十三条内容如下:
退伙人对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本条是对退伙人分担合伙企业债务的规定。
退伙发生后,退伙人退出了合伙企业,丧失了合伙人资格,与合伙企业不再有任何联系。同时,退伙人在退出合伙企业时,办理了退伙结算,已经对其权利义务进行了清理。因此,从逻辑上来说,退伙人退伙后,合伙企业发生的债务与其没有什么关系。但是,合伙企业的运行是连续性的,有些合伙企业债务虽然发生在合伙人退伙后,但是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当时退伙人仍然是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对该笔债务的产生是有责任的。如果不让退伙人对该笔债务承担责任,对其他合伙人来说是不公平的。同时,如果退伙人对退伙后的所有合伙企业债务都不承担责任,可能会产生一定的道德风险,产生利用退伙逃避合伙企业债务,损害债权人利益的情况。因此,本条规定,退伙人退伙后,对基于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对于本条规定,有两点值得注意:
(1)退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的范围,仅限于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即产生该笔债务的原因应发型在退伙生效日之前。对基于退伙人退伙后的原因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退伙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2)本条规定属于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合伙人不能以合伙协议约定或者以其他形式加以排除。即使其他合伙人与退伙人约定退伙后不再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任何责任,也不能对抗基于退伙前的原因产生的合伙企业债务的债权人,合伙企业的债权人仍然可以要求退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退伙人在承担完责任后,可以依据约定向其他合伙人追索。
警告! 以上内容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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