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瑞律网整理发布 243°c 2023-1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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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律网小编整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条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条内容如下: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船舶、浮动设施的所有人或者经营人指使、强令船员违章操作的,由海事管理机构给予警告,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停航或者停止作业;造成重大伤亡事故或者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关于重大责任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主旨

本条是对船舶、浮动设施的所有人或者经营人违章指挥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的规定。

释义和理解

一、本条规定与《条例》第十一条相对应。

二、禁止违章指挥是我国安全生产的基本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片面追求经济效益,置人民财产和生命不顾,而强令员工违章作业,忽视安全生产。对那些不顾国家法律法规或怀有侥幸心理指使、强令员工违章操作,应受到法律惩处。船舶、浮动设施的所有人或者经营人指使、强令船员违章操作时,海事管理机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情节较重的可以对所有人或经营人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船舶、浮动设施停航或者停止作业;造成重大伤亡事故或者严重后果的,移交司法机关,由司法机关依照刑法关于重大责任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这里的“违章”,是指违反内河交通安全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这里的“造成重大伤亡事故或者严重后果”,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侵犯公民民主权利、人身权利和渎职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中关于重大责任事故案件的立案标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则视为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它严重后果,应予立案,即致人死亡一人以上或者致人重伤3人以上的;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万元以上的;经济损失虽不足规定数额,但情节严重,使生产受到重大损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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