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瑞律网整理发布 786°c 2023-1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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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律网小编整理了《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的理解。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内容如下: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有关规定处以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分部分项工程施工时无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现场监督的;

(二)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作业人员或者特种作业人员,未经安全教育培训或者经考核不合格即从事相关工作的;

(三)未在施工现场的危险部位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或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施工现场设置消防通道、消防水源、配备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的;

(四)未向作业人员提供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的;

(五)未按照规定在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验收合格后登记的;

(六)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施工安全的工艺、设备、材料的。

主旨

本条是关于施工单位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

释义和理解

本条规定的违法行为,是对《安全生产法》的有关规定,在工程建设领域的具体细化。按照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原则,在建设工程安全生产领域,相关的行为应当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在认定是否构成违法行为时,应当按照本条规定的违法行为构成要件来认定。当然,如果本条没有规定为违法行为,而按照《安全生产法》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的,仍然可以根据《安全生产法》的规定给予处罚。按照《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如果上位法已经规定了行为,而未设定处罚的,下位法也不能对该行为设定行政处罚;如果上位法已经设定了处罚的,下位法只能在上位法规定的处罚种类、幅度内进行细化。本条的规定正是在这样的原则内进行的规定。

一、本条规定的违法行为

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是整个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核心环节,因此,条例对于施工单位的安全责任作了比较具体和详细的规定,对于施工单位承担的这些法定安全义务,都是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有着直接影响的,如果有违反,都需要承担法律责任。本条规定的违法行为一共有六项:

(一)未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分部分项工程施工时无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现场监督

未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未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分部分项工程施工时无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现场监督,这三个行为中只要有一个,就构成本条规定的违法行为,而不是要求三项同时具备。

(二)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作业人员或者特种作业人员,未经安全教育培训或者经考核不合格即从事相关工作

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作业人员或者特种作业人员,上述人员只要有一类没有经过安全教育培训或者虽然经考核但是却不合格即从事相关工作的,就构成本条所规定的违法行为。

(三)未在施工现场的危险部位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或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施工现场设置消防通道、消防水源、配备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

(四)未向作业人员提供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

(五)未按照规定在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验收合格后登记

(六)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施工安全的工艺、设备、材料

二、本条规定的法律责任

(一)行政责任

出现违法行为,首先应当责令限期改正,如果能够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其他影响的,可以不给予处罚。但是,如果逾期仍不改正,应当责令停业整顿,直至纠正违法行为,并且消除违法行为的影响,同时,应当给予相应的罚款处罚,罚款的具体数额,按照《安全生产法》的规定执行。这里所说的《安全生产法》的有关规定主要是涉及《安全生产法》的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

(三)刑事责任

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的规定:“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由于不服管理、违反规章制度,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本条规定的违法行为符合刑法规定的犯罪构成要求,应当按照刑法追究刑事责任。

由于本条规定的违法行为,主要是企业的内部行为,一般不会对其他公民、法人和组织造成直接损害,因此,本条没有关于民事责任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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