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律网小编整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九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九条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九条内容如下:
生产者不得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
本条是关于生产者不得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的规定。
一、所谓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是指国家行政机关按照一定的程序,采用行政的措施,对涉及耗能高、技术落后、污染环境、危及人体健康等方面的因素,宣布不得继续生产、销售、使用的产品。如国务院办公厅1991年的67号文件宣布淘汰了六种农药;卫生部先后宣布淘汰了一百多种药品;等等。这是国家采取的宏观调控的行政手段,对社会具有普遍的约束力。
二、生产者不得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因为国家淘汰的产品多是产品性能落后,耗能高,效能小,环境污染较大,毒副反应大,对人体健康或者人身、财产安全和动植物安全危害较大,必须禁止生产者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生产者违反这一规定的,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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