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律网小编整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九十二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公务员法第九十二条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九十二条内容如下:
公务员申诉的受理机关审查认定人事处理有错误的,原处理机关应当及时予以纠正。
本条是关于申诉受理机关处理原则的规定
对于公务员的申诉,上级机关对原机关的原处理决定和复核决定经过再复核后,必须按照全错全纠,部分错部分纠,不错不纠的原则,实事求是地作出维持、变更和撤销的处理决定。
1.维持原决定。原决定如果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法规得当,结论准确,符合法定的权限和程序,受理机关应维持原决定。
2.变更原决定。原决定如果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只是适用法律法规不当,有失偏颇或者有违反法定程序的情形,在这种情况下,受理机关可以建议原处理机关变更原决定,也可以直接作出处理决定。
3.撤销原决定。原决定如果事实不清楚,证据不充分,或者适用法律法规有错误,在这种情况下,受理机关可以撤销原决定,发回原处理机关重新审查。
对于申诉受理机关复核的法律效力,行政监察法第四十一条明确规定,上一级监察机关的复核决定和国务院监察机关的复查决定或者复审决定为最终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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