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律网小编整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内容如下:
在内河通航水域进行下列可能影响通航安全的作业,应当在作业前向海事管理机构备案:
(一)气象观测、测量、地质调查;
(二)航道日常养护;
(三)清除水面垃圾;
(四)可能影响内河通航水域交通安全的其他行为。
本条是关于在内河通航水域进行气象观测、测量等可能影响通航安全的作业的规定。
一、在内河通航水域进行气象观测、测量、地质调查、航道日常养护及清除水面垃圾等作业,对通航安全可能产生影响,但相对于本条例第二十五条所列的作业和活动对通航安全的影响程度要小一些,所以无需报海事管理机构批准。但毕竟其对通航安全可能产生一定影响,海事管理机构有必要掌握这些作业情况,必要时将有关情况告之过往船舶及相关单位,以策安全。因此,在内河通航水域进行气象观测、测量、地质调查、航道日常养护、清除水面垃圾以及其他可能影响通航水域交通安全内的其他行为,应当在作业前向海事管理机构备案。
二、需要明确的是,本条(二)项中的“航道日常养护”是指除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六)项规定的作业以外的,航道勘测、设施维修、扫床、航标设置及调整等航道日常养护作业。“可能影响内河通航水域交通安全的其他行为”则是指除本条例第二十五条及本条明确列举的作业以外可能影响内河通航水域交通安全的其他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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