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律网小编整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七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七条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七条内容如下: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海事管理机构发现船舶、浮动设施不再具备安全航行、停泊、作业条件而不及时撤销批准或者许可并予以处理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根据不同情节,给予记大过、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造成重大内河交通事故或者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刑法关于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条是对海事管理机构发现船舶、浮动设施不再具备安全航行、停泊、作业条件而不及时撤销批准或者许可并予以处理的法律责任的规定。
一、海事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发现船舶、浮动设施不再具备安全航行、停泊、作业条件,应该及时撤销批准或者许可并予以处理;未及时撤销批准或者许可并予以处理的,依照本条例追究法律责任。
二、对违法行为的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1、给予行政处分。按照本条规定对于有违法行为的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给予记大过、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行政处分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分别由任免机关或者行政监察机关决定,降级、撤职的处分应当由直属上级机关决定,报任命机关批准后执行。
2、承担刑事责任。造成重大内河交通事故或者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刑法关于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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