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瑞律网整理发布 170°c 2023-1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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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律网小编整理了《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的理解。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十三条内容如下: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在受委托银行设立住房公积金专户。单位应当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经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后,到受委托银行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每个职工只能有一个住房公积金账户。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建立职工住房公积金明细账,记载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等情况。

主旨

本条关于设立住房住房公积金专户和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的规定。

释义和理解

所谓住房公积金缴存,是指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账户设立、汇缴变更、核定比例、结算利息等一系列缴存行为的总称。主要包括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开户登记、账户设立、变动转移、比例核定、汇缴办理、缓缴程序、利息计算、缴存凭证、列支渠道、登记清理、时限规定等内容。住房公积金缴存是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起点,是住房公积金管理的重要内容和关键环节,是提取、使用和监督的基础,其管理涉及职工个人、职工单位、受委托银行和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等。

(一)设立住房公积金专户

住房公积金专户是指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受委托银行设立的记载和反映住房公积金缴存、提取、使用和结算等资金情况的专门账户。

本条第1款规定,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在受委托银行设立住房公积金专户。因此,在住房公积金的存储管理中,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必须在受委托银行设立住房公积金专户,这样才能真正履行其对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债务责任,才能明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与受委托银行在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中的关系。实践中,根据管理工作的需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一般应在受委托银行设立四类住房公积金账户:

1、住房公积金存款户(住房公积金资金总账户)

住房公积金存款户用于全面反映和记载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归集的住房公积金资金情况。实践中也称为住房公积金资金总账户。即: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受委托银行分行所属各支行或办事处(以下简称“网点”)办理归集的,还须在各网点设立银行内部往来户,用于归集单位在就近网点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在规定时间内,各网点应将往来户内的住房公积金划转至住房公积金存款户。

2、委托贷款基金户

委托贷款基金户用于反映和记载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委托银行发放和回收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本金情况。

3、结算户

结算户主要用于反映和记载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利息收支和其他各项收支的增减变动情况。

4、职工个人账户

本条第2款规定每个职工只能拥有一个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是为了保证职工住房公积金账务的清晰、准确和账户的惟一性。单位、受委托银行和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工作时必须严格遵循这一规定。

住房公积金属于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个人所有,当住房公积金缴存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账户后,职工个人和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之间就确立了债权债务关系,债权人是职工个人,债务人是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为能真正承担债务责任,履行职责,维护债权人的权益,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住房公积金的管理上必须与受委托银行实行同步核算,对住房公积金的缴存等情况适时进行明细核算。实行三级核算管理,建立住房公积金三级账务核算体系。设立住房公积金总账一级核算科目,在住房公积金总账科目下分设缴存单位二级明细账和缴存职工个人三级明细账户。

(1) 住房公积金总账(一级科目)。用于反映和记载全市住房公积金的增减、变动、结存情况。

(2) 住房公积金单位账户(二级科目)。按缴存单位分别设立,用于反映和记载各单位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增减、变动、结存情况。

(3) 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三级科目)。按缴存单位名下职工个人分别设立,用于反映和记载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的增减、变动、结存情况。

(二)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

本条第二款规定,单位应当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经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后,到受委托银行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单位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是其应尽的法定义务,单位应当切实履行上述规定的义务。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受委托银行负责办理对单位住房公积金的缴存登记和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工作。为了保障职工住房公积金的核算准确和资金安全,单位在办理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前,应当填报《住房公积金登记表》和《住房公积金职工缴存清册》,如实反映建立住房公积金职工的基本情况。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受委托银行应根据单位填报的《住房公积金登记表》和《住房公积金职工缴存清册》上的有关信息,及时、完整、准确地审核和管理单位和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

1、登记填报对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所有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统称单位)及其在职职工。

2、登记填报内容

办理缴存登记的单位应在《住房公积金登记表》和《住房公积金职工缴存清册》中如实、准确地填写以下内容:

(1)单位情况:包括单位名称、地址、经办部门、联系人、联系电话、邮政编码、职工人数、汇缴入数、工资总额、汇缴总额、发薪开户银行、发薪户账号、发薪日、单位性质代码等。

(2)职工情况:包括姓名、身份证号码、上年月平均工资额、月应缴存额(单位、个人月缴存额)等。

(3)承办银行情况:包括经办网点、地址、联系人、联系电话、登记表编号、银行代码、网点代码、系统单位代码、住房公积金账号等。

3、登记填报程序

(1) 单位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领取《住房公积金登记表》和《住房公积金职工缴存清册》。

(2) 单位按照《条例》第十六、十七、十八条的规定,确定本年度建立住房公积金的职工范围、工资基数及缴存金额。

(3) 单位将填妥的《住房公积金登记表》、《住房公积金职工缴存清册》送交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

(4)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对单位送达的《住房公积金登记表》、《住房公积金职工缴存清册》进行审查,审核缴存职工范围、缴存比例、工资基数、月缴存额等基本情况。确认单位在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单位编号(或单位账号),填写各代码标识后,交由单位到受委托银行办理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

(5) 受委托银行依据单位送达的经审核后的《住房公积金登记表》、《住房公积金职工缴存清册》,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设立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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