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律网小编整理了《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的理解。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内容如下: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依法接受审计部门的审计监督。
本条关于住房公积金审计监督的规定。
本条规定,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依法接受审计部门的审计监督。审计监督是一种重要的监督形式。根据《审计法》第2条规定:“国务院各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各部门的财政收支,国有金融机构和企业事业组织的财务收支,接受审计监督。审计机关对前款所列单位财政收支或者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依法进行审计监督。”实践中,对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审计监督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收入的真实性,有无隐瞒、转移收入;
2、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费用支出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无虚报费用、虚列支出;
3、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损益、收支分配的真实性、合法性;
4、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财务收支计划的完成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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