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律网小编整理了《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一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一条的理解。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一条内容如下:
为整合不动产登记职责,规范登记行为,方便群众申请登记,保护权利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法律,制定本条例。
本条规定的是《条例》的立法目的及法律依据。
一、关于立法目的
《条例》的立法目的就是整合不动产登记职责,规范登记行为,方便群众申请登记,保护权利人合法权益。其中整合不动产登记职责是实现不动产统一登记的基础,规范登记行为是实现不动产统一登记的要求,方便群众申请登记是不动产统一登记的核心,保护权利人合法权益是不动产统一登记的目的。
需要注意的是,《条例》的起草工作受到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关于《条例》起草的目的,社会各界也存在不同的认识。例如,很多人把不动产登记作为了遏制腐败或者限制房价的主要工具。但是,我们应当准确认识到整合不动产登记职责,规范登记行为,方便群众申请登记,保护权利人合法权益,才是不动产登记条例起草的直接目的。虽然随着不动产登记制度的完善,特别是登记信息的准确,可能会对遏制腐败、稳定房价带来一定的影响,但是这些并不是不动产登记的直接目的。
二、关于立法依据
《条例》最主要的立法依据是《物权法》,因为《物权法》第十条规定:“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其他法律如《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森林法》、《草原法》及《农村土地承包法》等相关法律对土地、房屋、森林林木、草原等不动产登记也进行了规范,但是由于这些法律在登记机关、登记管辖、登记内容、登记程序等方面规定都不相同,不利于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的建立。为此,《条例》以《物权法》为立法依据,吸纳其他法律中对不动产登记的相关内容,并进行了归纳总结。经过充分讨论研究,在条文上采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法律”的表述,不对其他法律进行罗列。
当然,除了《物权法》等相关法律,《条例》还有其他间接依据,主要是相关文件等。如2013年3月14日公布的《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2013年11月12日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中央委员会第三次全体会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2014年1月中央编办发布的《关于整合不动产登记职责的通知》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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