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律网小编整理了《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三十四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三十四条的理解。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三十四条内容如下:
本条例实施细则由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本条是关于授权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实施细则的规定。
不动产是社会发展必不可少的生产和生活条件,是一项重要的财产,不动产物权的归属和效力,关系到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不动产统一登记需要一整套法律制度来予以规范,首先是法律,即《物权法》,对不动产统一登记进行原则性的规定,指明方向;第二是行政法规,即《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定位于程序法,依据《物权法》的有关规定,明确了当事人提出不动产登记申请后登圮机关开展不动产登记的程序,以便民利民和保障交易安全为导向,落实不动产登记实质上的统一,在统一不动产登记依据的基础上,确保实现登记机构、登记簿册和登记信息管理平台的统一;第三,需要制定《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对《条例》进行细化,对《条例》未能规范的内容予以规范,对不同栎类不动产的不同登记类型作出详细规定,使不动产登记工作能够依法依规顺利开展。
关于规章的制穿原则,《立法法》第七十一条规定:“国务院各部、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可以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在本部门的权限范围内,制定规章。部门规章规定的事项应当属于执行法律或者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的事项。”
本条例实施细则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有关部门包括中央编办、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农业部、税务总局、林业局、法制办、海洋局等部门。2014年2月24日,国务院以国函〔2014〕28号向不动产登记工作部际印发《关于同意建立不动产登记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的批复》,明确联席会议由国土资源部、中央编办、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农业部、税务总局、林业局、法制办、海洋局等九个部门组成,国土资源部为联席会议牵头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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