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律网小编整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三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侵权责任法第二十三条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三条内容如下:
因防止、制止他人民事权益被侵害而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责任。侵权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责任,被侵权人请求补偿的,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本条是关于因防止、制止他人民事权益被侵害而使自己受到损害的责任承担的规定。
本条主要针对见义勇为者受到侵害的请求权,与本法第三十一条中“紧急避险”人不承担责任或者给予适当补偿的规定的不同之处在于:
第一,本条是关于因保护他人民事权益免遭损害而见义勇为者的请求权,而第三十一条规定的是紧急避险人为避免自己或者他人人身、财产损失而损害了他人的财物时不承担责任的情形;
第二,本条规定的被损害主体是见义勇为者,而第三十一条规定的被损害主体是紧急避险人之外的人;
第三,本条不包括自然灾害引起的他人民事权益被侵害的情形,而第三十一条中的紧急避险既包括人的行为引起的险情,也包括自然原因引起的险情。
本条规定与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九条“因防止、制止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的财产、人身免遭侵害而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害人承担赔偿责任,受益人也可以给予适当的补偿。”所规定的精神一脉相承。最高人民法院也有相应的司法解释,《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规定:“为维护国家、集体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而使自己受到人身损害,因没有侵权人、不能确定侵权人或者侵权人没有赔偿能力,赔偿权利人请求受益人在受益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在日常生活中,为防止、制止他人民事权益被侵害而使自己受到损害的情况为数不少,例如,为了帮助被抢劫的人的财物免遭损失,阻止抢劫犯逃跑,被抢劫犯扎伤。又如,旅游车掉到河里,见义勇为者为了救人受伤等。
最高人民法院编辑的《人民法院案例选》中有典型案件:朱某的儿子在1991年1月开始受雇于吴某与廖某合伙经营的和兴饭店,朱子在1991年9月16日辞工但仍住在该饭店。10月3日凌晨,一伙歹徒抢劫和兴饭店,正在饭店睡觉的朱子听到声音后拿着打气筒下楼,在与歹徒搏斗中被刺中胸部,抢救无效死亡。廖某支付了医疗费和丧葬费约2000元,吴某付给朱家990元。事后,朱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认为儿子是为了保护和兴饭店的利益而死亡的,他的家庭因此失去了主要劳动力,造成了生活上的极大困难,要求吴某与廖某赔偿2万元。吴某与廖某辩称,事发时,朱某的儿子已经辞工不在饭店工作了,且饭店已经负担了医疗费、丧葬费以及家属的食宿费等,没有义务再补偿金钱给朱某,应当由杀害朱子的凶手承担赔偿责任。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朱某的儿子自动辞工后暂住在和兴饭店,与饭店不再存在劳务关系。且案发后吴某及廖某已经妥善处理了后事,并给了朱某适当的经济补助,已尽到适当补偿的责任,朱某的死亡应由歹徒承担赔偿责任。因案件尚未侦破,不能处理民事赔偿。朱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在和兴饭店遭歹徒抢劫时,朱某的儿子为制止歹徒对饭店财产的侵害挺身而出,遇刺身亡,这种见义勇为、敢于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的精神是值得提倡的。作为受益人,吴某和廖某事后虽然对朱某的善后处理在经济上给予了一定的补偿,但现在朱某家庭因儿子的死亡而造成了生活困难,吴某和廖某仍应给予一定的生活困难补助。
据此,法院判决:撤销一审民事判决,要求吴某及廖某共同支付4990元(含之前已支付的2990元)给朱某。为了弘扬社会主义的良好风尚,鼓励和支持舍己为人的高尚行为,防止见义勇为者流血又流泪的情形,本条规定了见义勇为者的请求权和承担责任的主体。
(一)因防止、制止他人民事权益被侵害而使自己受到损害为了防止、制止国家、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遭受不法侵害,使自己受到损害,这里需要强调两点:一是,受到损害的人不是为了自己的民事权益,而是为了他人的民事权益不受侵害而为的防止、制止行为;二是,受到的损害包括人身受到伤害与财产受到损害。
(二)由侵权人承担责任
由于是为了防止、制止他人的民事侵权行为,而侵权行为是侵权人造成的,不是自然原因引起的,因此给见义勇为者造成损失的侵权人要承担侵权责任。
(三)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见义勇为行为人是为了他人的民事权益不受侵害才遭受损害的,在一般情况下,侵权人承担侵权赔偿责任。但有的情况下会有侵权人逃逸,根本找不到侵权人,也可能会存在虽然找得到侵权人,但侵权人根本赔偿不了,为了公平起见,本条规定在侵权人逃逸或者侵权人根本无力赔偿的情况下,由受益人给予适当的补偿。这里需要注意三点:一是逃逸了的侵权人确实找不到,或者侵权人确实无力赔偿,这是被侵权人请求补偿的限定条件,如果侵权人没有逃逸或者有赔偿能力的,被侵权人不能找受益人要求补偿;二是有明确的受益人,被侵权人明确提出了要求受益人补偿的请求;三是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的补偿,补偿不是赔偿,赔偿一般是填平原则,即受损多少赔偿多少,而补偿仅是其中的一部分,本条用的是“给予适当的补偿”,就是要根据被侵权人的受损情况,受益人的受益情况等决定补偿的数额。
按照侵权责任构成的一般原理,受益人不是侵权责任人,对被侵权人而言本身不存在任何过错,与被侵权人的损害没有因果关系,因此不应当负有赔偿的责任,完全应当由侵权人承担责任。但是,如果不是为了受益人的利益,被侵权人也不会遭受损害,当侵权人逃逸或者侵权人根本无力赔偿时,被侵权人由于见义勇为行为而遭受损害得不到任何赔偿和补救也不公平,不利于社会助人为乐良好风气的形成,不符合公平正义的精神,因此,为了较好地解决矛盾、平衡利益、分担损失,让受益人适当给予被侵权人补偿是可以的。目前,一些省、市建立了见义勇为基金,专门鼓励那些为了国家、集体、他人利益舍身相助、见义勇为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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