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律网小编整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十五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城乡规划法第十五条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十五条内容如下:
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其他镇的总体规划由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
本条是关于镇的总体规划的编制和审批的规定。
一、镇是连接城乡的纽带和桥梁,是我国城乡居民点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镇与乡虽然同属基层政权,但在经济、社会发展层面上看却存在一些差别。镇被称为“小城镇”,其设置标准强调其工业化程度与人口规模,具有较强的城市特征;相反,乡则是更具农村特征。本条中的“镇”指的是经国家批准设镇建制的行政地域。镇的总体规划是对镇行政区域内的土地利用、空间布局以及各项建设的综合部署,是管制空间资源开发、保护生态环境和历史文化遗产、创造良好生活环境的重要手段,在指导镇的科学建设、有序发展、充分发挥规划的协调和社会服务等方面具有重要作用。镇规划包含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规划和其他镇的规划。
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对全县经济、社会以及各项事业的建设发展具有统领作用,其性质职能、机构设置和发展要求都与其他镇不同,为充分发挥其对促进县域经济发展、统筹城乡建设、加快区域城镇化进程的突出作用,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应按照省域城镇体系规划以及所在市的城市总体规划提出的要求,对县域镇、乡和所辖村庄的合理发展与空间布局、基础设施和社会公共服务设施的配置等内容提出引导和调控措施。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包括县域村镇体系和县城区两层规划内容。县域村镇体系规划主要内容包括:综合评价县域的发展条件;制定县域城乡统筹发展战略,确定县域产业发展空间布局;预测县域人口规模,确定城镇化战略;划定县域空间管制分区,确定空间管制策略;确定县域镇村体系布局,明确重点发展的中心镇;制定重点城镇与重点区域的发展策略;确定必须制定规划的乡和村庄的区域,确定村庄布局基本原则和分类管理策略;统筹配置区域基础设施和社会公共服务设施,制定包括交通、给水、排水、电力、邮政、通信、教科文卫、历史文化资源保护、环境保护、防灾减灾、防疫等专项规划。县城区规划主要内容包括:分析确定县城性质、职能和发展目标,预测县城人口规模;划定规划区、确定县城建设用地规模;划定禁止建设区、限制建设区和适宜建设区,制定空间管制措施;确定各类用地的空间布局,确定绿地系统、河湖水系、历史文化、地方传统特色等的保护内容、要求,划定各类保护范围,提出保护措施;确定交通、给水、排水、供电、邮政、通信、燃气、供热等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目标和总体布局;确定综合防灾和公共安全保障体系的规划原则、建设方针和措施;确定空间发展时序,提出规划实施步骤、措施和政策建议。
除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以外的其他镇的总体规划包括镇域规划和镇区规划两个层次。镇域规划主要内容包括:提出镇的发展战略和发展目标,确定镇域产业发展空间布局;预测镇域人口规模;明确规划强制性内容,划定镇域空间管制分区,确定空间管制要求;确定镇区性质、职能及规模,明确镇区建设用地标准与规划区范围;确定镇村体系布局,统筹配置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提出实施规划的措施和有关建议。镇区规划主要内容包括:确定规划区内各类用地布局;确定规划区内道路网络,对规划区内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进行规划安排;建立环境卫生系统和综合防灾减灾系统;确定规划区内生态环境保护与优化目标,提出污染控制与治理措施;划定河、湖、库、渠和湿地等地表水体保护和控制范围;确定历史文化保护及地方传统特色保护的内容及要求。
三、依据本条规定,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由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而不是由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人民政府组织编制。这是考虑到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是整个县的经济、文化等中心,需要统筹考虑全县的经济、社会发展及全县的城乡空间布局及城镇规模。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的镇总体规划应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这里上一级人民政府主要是设区的市人民政府。
除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以外的其他镇的总体规划则由镇人民政府根据镇的发展需要,依据本法有关规定组织编制。而其他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的镇总体规划也应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这主要是指县人民政府,包括不设区的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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