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二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瑞律网整理发布 433°c 2023-09-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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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律网小编整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二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二条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二条内容如下:

城乡规划编制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合同约定的规划编制费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由原发证机关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承揽城乡规划编制工作的;

(二)违反国家有关标准编制城乡规划的。

未依法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城乡规划编制工作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依照前款规定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城乡规划编制工作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资质证书,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主旨

本条是关于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违反本法所应承担的行政和民事法律责任的规定。

释义和理解

一、本法规定,城乡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承担城乡规划的具体编制工作。从事城乡规划编制工作应当具备相应条件,并经国务院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查合格,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城乡规划编制工作。违反上述规定,城乡规划编制单位就要承担法律责任。

1.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承揽城乡规划编制工作。资质等级是指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根据从事城乡规划编制工作的单位应当具备的条件和有关城乡规划编制资质管理的办法,按照一定的标准,对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进行评定等级。从事城乡规划编制工作的单位只能承揽其资质等级范围内允许的城乡规划编制工作,这样规定可以避免一些自身条件达不到要求的城乡规划编制单位任意承揽规划编制工作,保证城乡规划编制的质量。城乡规划编制单位未按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核的资质等级规定的范围从事城乡规划编制工作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2.违反国家有关标准编制城乡规划。本法规定,编制城乡规划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标准。违反国家有关标准编制城乡规划的,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要承担法律责任。

3.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城乡规划编制工作。只有取得资质证书才能承揽城乡规划编制工作,对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证书的规定有利于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对从事城乡规划编制工作的单位进行管理,规范规划编制市场,保证城乡规划的质量。城乡规划编制单位取得资质证书后,经原发证机关检查不再符合本法规定的相应的资质条件,不得继续承揽城乡规划编制工作或者按原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承揽城乡规划编制工作。

4.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城乡规划编制工作。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城乡规划编制工作,即城乡规划编制单位,因为其自身条件达不到本法规定的条件或者因为其他原因,无法通过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的资质审查获得资质证书,而采用不正当手段欺骗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骗取城乡规划编制资质证书的行为,必然要受到法律的追究。

二、实施上述违法行为的城乡规划编制单位应当根据本条规定承担相应的行政法律责任和民事法律责任:

1.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承揽城乡规划编制工作或者违反国家有关标准编制城乡规划的,由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合同约定的规划编制费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由原发证机关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这里规定的行政法律责任是行政处罚,是指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对违反行政法律规范、依法应当给予处罚的行政相对人所实施的法律制裁行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首先应以行政命令的形式责令城乡规划编制单位限期改正,城乡规划编制单位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改正违法行为。罚款属于财产罚,即强制违反本条规定的城乡规划编制单位缴纳一定数额的货币的行政处罚。本条规定的罚款幅度为合同约定的规划编制费1倍以上2倍以下,具体数额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根据违法行为的轻重及造成后果的具体情况来确定。情节严重的,还可责令违法的城乡规划编制单位在一段时间内停止业务活动,予以整顿。颁发资质证书的机关对违法的城乡规划编制单位在责令其停业整顿的同时,可降低其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吊销资质证书是对城乡规划编制单位最严厉的处罚,只有对违法情节严重的城乡规划编制单位,才适用这一处罚。情节严重,是指多次实施违法行为,屡教不改,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造成社会影响恶劣等情形。

2.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城乡规划编制工作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合同约定的规划编制费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

3.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城乡规划编制工作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资质证书,处合同约定的规划编制费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

4.上述违法行为造成损失的,城乡规划编制单位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赔偿责任是民事法律责任。民事法律责任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违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义务,或者侵害国家、集体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权利、人身权利所应当承担的法律后果。承担民事损害赔偿责任,一般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是行为人的不正当行为给他人的正常活动造成了实际损失;二是违法行为人造成的损害与其不正当行为有因果关系;三是符合有关法律规定。赔偿责任可以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以调解的方式要求违法行为人承担,受害人也可以提起民事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判决违法行为人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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