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律网小编整理了《宗教事务条例》第十七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宗教事务条例第十七条的理解。宗教事务条例第十七条内容如下:
宗教院校聘用外籍专业人员,应当经国务院宗教事务部门同意后,到所在地外国人工作管理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本条是对宗教院校聘用外籍专业人员的规定。
本条所称“外籍专业人员”,是指我国宗教院校按法定程序聘用的、承担讲学或教学任务的外籍人员。
为促进中国宗教界与国外进行宗教文化学术交流,规范宗教院校聘用外籍专业人员的工作,1998年11月19日,国家宗教事务局会同国家外国专家局、公安部联合出台了《宗教院校聘用外籍专业人员办法》。本条例修订后,该办法将作相应修改。
关于宗教院校聘用外籍专业人员的行政管理体制。宗教院校聘用外籍专业人员的工作纳入国家聘用外国文教专家的管理系统,实行统一归口管理。国家外国专家局是全国聘用外国专家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省级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是本地区聘用外国专家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国家宗教事务局是全国宗教院校聘用外籍专业人员工作的业务主管部门。省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负责本地区宗教院校聘用外籍专业人员工作的日常管理。
关于宗教院校聘用外籍专业人员的原则。根据我国宗教独立自主自办的原则,宗教院校的任课教师主要从我国宗教团体及有关院校、研究机构聘用。为了开展与国外宗教文化学术交流,丰富教学内容,宗教院校可以申请聘用外籍专业人员。聘用外籍专业人员应遵循以我为主、适量聘用、保证质量、注重实效的原则。
关于宗教院校聘用外籍专业人员的审批。本条例实施前,宗教院校聘用外籍专业人员实行宗教院校聘用外籍专业人员资格认可制度和宗教院校聘用外籍专业人员审批制度。即宗教院校要申请聘用外籍专业人员资格,并取得国家外国专家局签发的《聘请外国文教专家单位资格认可证书》后,才能开展聘用外籍专业人员的工作。具备资格的宗教院校聘用外籍专业人员,还需要报国家宗教事务局审批。
目前,根据国务院《关于规范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行为改进审批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发〔2015〕6 号)和国务院审改办《关于整合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事项意见的函》(审改办函〔2015〕95 号)精神,为进一步明确工作职责、减少重复审批、避免监管漏洞、提高办事效率,聘用外国专家不再需要取得《聘请外国文教专家单位资格认可证书》。同时,原“外国人入境就业许可”和“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整合为“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即外国人在中国工作,都需要办理“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国家外国专家局负责实施。
根据上述变化,宗教院校聘用外籍专业人员的管理制度也相应发生变化。宗教院校聘用外籍专业人员不再实行聘用外籍专业人员资格认可制度,所有的宗教院校都可以开展聘用外籍专业人员工作。宗教院校聘用的外籍专业人员和其他来华工作的外国人一样,都要取得外国人工作管理部门核发的“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
宗教院校聘用的外籍专业人员在办理“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前,需要先经国务院宗教事务部门批准同意。全国性宗教院校聘用外籍专业人员须提前报全国性宗教团体,说明拟聘人员的个人情况及所属机构情况,全国性宗教团体提出意见后报国家宗教事务局审批。地方宗教院校聘用外籍专业人员须提前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宗教团体,说明拟聘人员的个人情况及所属机构情况,省、自治区、直辖市宗教团体提出意见后,报院校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由省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报国家宗教事务局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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