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律网小编整理了《宗教事务条例》第四十三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宗教事务条例第四十三条的理解。宗教事务条例第四十三条内容如下:
信仰伊斯兰教的中国公民前往国外朝觐,由伊斯兰教全国性宗教团体负责组织。
本条是关于我国穆斯林参加朝觐的规定。
按照伊斯兰教的教规教义,朝觐是穆斯林的一项基本宗教功课,国家予以尊重和保护。同时,前往国外参加朝觐是我国穆斯林出国参加的大规模宗教活动,关系到穆斯林自身的安全,也涉及国家安全、社会稳定、民族发展进步等重大问题,属于政府必须依法管理的宗教事务。近年来,一些组织和个人为经济利益所驱动,私自组织国内穆斯林出境朝觐,非法牟利,扰乱了正常的朝觐秩序,损害了穆斯林的切身利益,也容易成为暴力恐怖势力、民族分裂势力、宗教极端势力渗透的对象。因此,对朝觐活动必须予以规范,确保我国穆斯林前往国外参加朝觐的活动安全、有序。
本条规定,我国穆斯林前往国外参加朝觐,由我国伊斯兰教全国性宗教团体,即中国伊斯兰教协会组织,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组织。这符合朝觐地所在国沙特政府对参加朝觐各国的要求,即:各个国家赴沙特参加朝觐的活动,须由该国政府有关部门或政府指定的有代表性团体或组织负责,不接受穆斯林个人参加朝觐的申请。为此,我国实行有组织、有计划朝觐,以确保朝觐活动平安、有序、文明。中国伊斯兰教协会是各民族穆斯林的全国性爱国宗教团体,担负着指导全国伊斯兰教教务活动的重要职责,由它负责组织朝觐活动符合穆斯林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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