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律网小编整理了《宗教事务条例》第七十六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宗教事务条例第七十六条的理解。宗教事务条例第七十六条内容如下:
内地与XX特别行政区、XX特别行政区和XX地区进行宗教交往,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本条是关于内地与港澳台之间进行宗教交往的原则性规定。
本条例适用于中国大陆地区有关宗教事务的管理。《XX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XX特别行政区的教育、科学、技术、文化、艺术、体育、专业、医疗卫生、劳工、社会福利、社会工作等方面的民间团体和宗教组织同内地相应的团体和组织的关系,应以互不隶属、互不干涉和互相尊重的原则为基础。”《XX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XX特别行政区的教育、科学、技术、文化、新闻、出版、体育、康乐、专业、医疗卫生、劳工、妇女、青年、归侨、社会福利、社会工作等方面的民间团体和宗教组织同全国其他地区相应的团体和组织的关系,以互不隶属、互不干涉、互相尊重的原则为基础。”根据这些规定,内地与港澳之间的宗教交往关系实行“三互”原则。关于祖国大陆与XX地区在宗教方面的交往,国务院宗教事务部门、XX事务部门有一些原则性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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