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律网小编整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第十七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中国人民银行法第十七条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第十七条内容如下:
人民币的单位为元,人民币辅币单位为角、分。
本条是对人民币的主币和辅币及其单位的规定。
本条未作修改。
本条规定明确了我国人民币的种类有主币和辅币两种,主币是货币的基本单位,以元为单位计算。主币也称为“本位货币”,是辅币的对称。它是一个国家作为法定的价格标准的主要货币,其特点是,主币是一个国家计价、结算的唯一合法的货币单位,具有无限的支付能力,即每次支付的数量不受限制,任何人不得拒收。过去,世界各国历史上都曾以金、银或以金银铸成的货币作为支付手段,随着近代生产力的发展,金属货币已不能适应大额贸易的需要,各国现行的主币都是以纸币的形式流通使用,纸币是以国家信用为后盾的不兑现的信用货币。辅币是辅助货币的简称,主币的对称。主币以下的小额货币,供小额交易和找零之用。辅币以角、分为单位计算。由于铺币的面额小,流通频繁,磨损较快,故大多用不太贵重但质地优良的合金来铸造,它本身的实际价值往往低于面额价值,为不足值的货币,仅根据法定的面值进行流通。
1955年2月,国务院发布了《关于发行新的人民币和收回现行的人民币的命令》。根据该命令,中国人民银行于1955年3月1日开始发行新的人民币,收回以前发行的人民币。当时人民币的面额,主币为一元、二元、三元、五元、十元五种,每种券面版面均印有汉、藏、蒙、维吾尔四种文字。辅币面额为五角、二角、一角、五分、二分、一分。自新币发行之日起,一切机关、团体、企业和个人的货币支付、交易计价、合同、单据、凭证、账簿记载及国际间的清算等,均以新币为计算单位,在新币发行前的所有的债权债务、包括国债在内,按法定比率折合新币计算和清算。自此以后,我国人民币计价结算的单位一直都为“元”,人民币辅币的单位一直都为“角、分。”1957年。国务院发布了《关于发行金属分币的命令》规定,从1957年12月1日起。发行一分、二分、五分三种硬分币。硬分币与市面上流通的同面值的纸币的币值相等,纸分币和硬分币在市场上混合流通,任何人不得对纸分币和硬分币拒绝使用。1987年4月国务院发布了《关于发行新版人民币的命令》,责成中国人民银行自1987年4月27日起陆续发行一套新版人民币。新版人民币的主币面额分别为一元、二元、五元、十元、五十元、和一百元六种。辅币有一角、二角、五角三种,现行的一分、二分、五分三种纸币和硬币,继续使用流通。新版人民币与正在流通的人民币币值相等,混合流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其中任何一种人民币拒绝使用。1992年5月,国务院第97号令责令中国人民银行自1992年6月1日起发行一元、五角、一角三种金属辅币,新发行的三种辅币与市场上现行流通的同面额的纸币币值相等,同时在市场上混合流通。自1953年至今,经过数次发行新版人民币,目前,我国市场流通的主币有一元、二元、五元、十元、五十元、和一百元六种;辅币有一分、二分、五分、一角、二角、五角六种。
2003年12月27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的决定》将人民银行法原第16条变更为现在的第17条,对其内容未作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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