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独资企业法第四十六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瑞律网整理发布 606°c 2023-09-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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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律网小编整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四十六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个人独资企业法第四十六条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四十六条内容如下:

登记机关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登记或者超过法定时限不予答复的,当事人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主旨

本条是对登记机关不依法履行登记职责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规定。

释义和理解

一、登记机关应当在本法规定的期限内办理个人独资企业的登记事项。按照本法第十二条的规定,登记机关应当在收到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提交的设立申请文件之日起十五日内,对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予以登记,发给营业执照;对不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不予登记,并应当给予书面答复。登记机关应当及时、正确履行上述职责,以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国家法律的贯彻实施。如果登记机关不依法履行上述职责,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二、对登记机关不依法履行登记职责的行为,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所谓行政复议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在一定期限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并由行政复议机关对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并作出处理的行政救济制度。当事人如果认为登记机关不依法履行职责,侵犯其合法权益,可以申请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主要包括以下几个环节:(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当事人应当自接到不予登记的决定或者应当给予书面答复的法定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登记机关的上级机关或者登记机关所属的本级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二)受理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申请一般自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收到之日起即为受理。对不符合行政复议法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在五日内进行审查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书面告知申请人。(三)被申请人对行政复议申请进行答复。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应当自行政复议申请受理之日起七日内,将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或者行政复议申请笔录复印件发送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申请书副本或者申请笔录复印件之日起十日内,提出书面答复,并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四)行政复议机关对行政复议申请进行审查。行政复议原则上采取书面审查的办法,但是申请人提出要求或者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情况,听取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第三人的意见。(五)作出复议处理决定。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应当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提出意见,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同意或者集体讨论通过后,按照下列规定作出行政复议决定:1.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决定维持;2.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决定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3.如果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依据错误或者违反法定程序,超越或者滥用职权,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决定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决定撤销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可以责令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4.被申请人不按照行政复议法的规定提出书面答复、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的,视为该具体行政行为没有证据、依据,决定撤销该具体行政行为。行政复议机关一般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并告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但是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三十日。行政复议机关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应当制作行政复议决定书,并加盖印章。行政复议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三、对登记机关不依法履行登记职责的行为,当事人还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所谓行政诉讼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由人民法院对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判的司法救济制度。当事人认为登记机关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登记或者超过法定时限不予答复,侵犯其合法权益,或者当事人对复议机关的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诉讼主要包括以下环节:(一)起诉。当事人应当自接到不予登记的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或者在应当给予书面答复的法定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不服行政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二)立案。人民法院接到起诉状,经审查,应当在七日内立案或者作出裁定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三)审理。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被告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交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有关材料,并提出答辩状。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答辩状之日起五日内,将答辩状副本发送原告。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对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合议庭审理案件一般要经过法庭事实调查、举证和质证、法庭辩论、最后陈述等程序。(四)判决。人民法院在对行政诉讼案件进行审理后,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以下判决:1.具体行政行为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的,判决维持。2.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主要证据不足、适用法律、法规错误、违反法定程序、超越职权或者滥用职权的,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3.被告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的,判决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人民法院一般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作出第一审判决。4.上诉。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逾期不提起上诉的,人民法院的第一审判决或者裁定发生法律效力。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一般应当在收到上诉状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终审判决。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1)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的,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但是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依法改判;(3)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由于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的,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也可以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本条的规定是针对登记机关的违法登记行为作出的,如果个人独资企业及其投资人认为其他行政机关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也可以依法向有关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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