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十四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瑞律网整理发布 466°c 2023-08-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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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律网小编整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十四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十四条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十四条内容如下:

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工作由其户籍所在地和现居住地的人民政府共同负责管理,以现居住地为主。

主旨

本条是关于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原则的规定。

释义和理解

所谓流动人口,是指现居住地不是户籍所在地,异地从事务工、经商等活动的人口。

我国自实行改革开放以来,社会经济状况发生了巨大的变化,其突出的表现之一是流动人口现象的出现和流动人口数量的增加。由于因户口变动而引起的永久性迁移一直在政府部门的有效调控下平稳发展,而流动人口却随着城市改革开放的逐步深入和市场经济的发展而快速增长,其增长的速度之快、数量之巨大,远远超过了政府部门的预料。例如,80年代初期,全国每年平均流动人口数量约二千万,而90年代中期每年平均流动人口数量已超过一个亿。流动人口的迅速增加是改革开放、社会发展的必然产物,是经济转型过程中的一种不可阻挡的趋势。流动人口的大量增加促进了社会经济的发展、人们婚育观念的变化和人口素质的提高,但同时也冲击着现在以户籍管理为基础的计划生育管理机制。

我国目前的户籍管理制度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而建立起来的,该条例自颁布至今已实施了四十多年。可以说,现存的户籍管理制度是计划经济体制的产物,其主要功能是通过农村户口与城市户口“二元结构”的户籍制度将有限的财力、物力资源向城市倾斜,以扶持国家工业化建设。客观地讲,严格控制城镇人口增长的“二元结构”户籍制度是与当时的社会经济状况相适应的,对于保证计划经济顺利实施起到了积极的作用。然而,随着20世纪70年代末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实施,原有户籍制度的弊端开始日益突出,如地区间劳动力不能合理流动、城乡人力与物质资源配置失调等。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政府部门在80年代中期和90年代初期先后出台了一些相应的管理条例,以便解决现有户籍制度所带来的种种问题。不过,从根本上讲,旧的户籍制度的基本内容和管理方式并没有发生根本性的改变,因而远远不能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与现行经济体制改革不协调,甚至在某些方面已经阻碍了市场经济的发展,因而迫切需要对实施了近五十年的户籍制度进行改革。

我国的计划生育管理体制是以户籍管理为基础的,这种管理体制在目前流动人口大量增加的情况下已经越来越不适应新的形势发展的需要,产生了不少问题:第一,由于各地区在计划生育管理的内容、手段、目标方面有着一定的差异,造成了流入地和流出地在婚育证明或计划生育证明发证等管理方面存在着缺乏统一管理的问题,不少流动育龄人口没有持原户口所在地的计划生育证明,如据北京市1998年的统计,外地流入到北京的育龄妇女仅有不到18%的人在流出前在当地办了计划生育证明,这样使得流入地的计划生育管理人员难以掌握这些育龄妇女的婚育状况,不能有针对性地开展工作,因而可能形成计划外生育的失控局面;第二,由于流入地和流出地隶属两个不同的行政辖区,难以建立起有效的两地经常性联系制度,流出地为了了解育龄流出人口的避孕节育情况,往往要求育龄流动妇女回原籍接受避孕节育情况检查,有时一年中要回去若干次,使得当事人要花费大量时间用于往返奔波,加重了当事人的经济负担,也影响了其在现居住地的劳动就业,有些育龄妇女因为要经常回去接受检查,耽误工作,而被用工单位辞退;第三,由于人户分离现象突出,不少地区对流出人员无法管理,而流入地通常把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重点放在对本辖区户籍人口的管理上,因为考核计划生育工作好坏的标准仍然是以本地区户籍人口为主,再加上经费紧张,工作人员不足,流入地也不愿意对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进行管理,因而基层工作难度加大,许多管理措施无法到位,计划生育管理的力度有所削弱;第四,流动人口在计划生育方面的权利难以得到保障,有时无法得到同常住人口同样的避孕节育、生殖保健、优生优育的宣传和服务;已婚育龄流动人口中独生子女的父母的奖励不能得到落实,节育手术费有时无处报销。

为了有效解决上述问题,加强对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的管理,维护流动人口的合法权益,必须要打破过去那种单纯依靠户籍进行管理的模式,建立一种新的计划生育管理机制,以充分发挥现居住地和户籍地两方面的积极性,防止计划生育工作中在流动人口的管理上出现漏洞。这种新的管理机制,就是本条所规定的由流动人口的户籍所在地和现居住地的人民政府共同负责管理,以现居住地为主。这一规定,包含两层意见:

一是由流动人口的户籍所在地和现居住地的人民政府共同负责管理。这是一种双向管理的体制,既不是过去的单纯由户籍地管理,也不是单纯由现居住地管理,而是由户籍地,即流出地与现居住地,即流入地两家共同管理,形成双向管理机制,调动两方面的积极性,互相配合,相互沟通,形成合力,共同做好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工作。育龄流动人口的户籍所在地负责为外出育龄妇女进行有关携带婚育证明、自觉遵守计划生育管理方面的宣传教育;现居住地对持有婚育证明的育龄妇女提供避孕节育服务,作好计划生育的宣传教育工作,对未持婚育证明者,督促其及时补办,对计划外怀孕的人员动员采取补救措施。现居住地负责定期组织对流动育龄人口进行查孕、检环及查病的检查,并将情况向其户籍所在地通报,户籍所在地在了解了情况后,不得再要求当事人回去接受避孕节育情况检查。同时,对无用工单位的已婚育龄流动人口的节育手术费和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由户籍所在地负担。

二是在流动人口的户籍所在地和现居住地的人民政府共同负责管理的基础上,以现居住地管理为主。流动人口现居住地的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对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的日常管理,并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纳入当地计划生育管理。公安、工商、劳动、卫生等各相关部门在现居住地管理中各负其责,形成合力,促进人口与计划生育综合管理。

实行以流动人口的户籍所在地和现居住地的人民政府共同负责管理,以现居住地为主的管理体制,是有积极意义的:首先,有利于增强各级领导及广大计划生育干部的责任感和积极性,打破长期以来以户籍地管理为主的旧的管理观念,形成新的大人口观念和一盘棋思想;其次,通过流动人口的流入地与流出地建立起有效的联系制度,可以堵塞管理上的漏洞,切实加强对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的管理;第三,可以更好地保障流动人口的合法权益,使他们不仅可以免除往返奔波之苦,减轻经济负担,而且可以享受与当地户籍人口同样的生殖保健、避孕节育服务。

实行以流动人口的户籍所在地和现居住地的人民政府共同负责管理,以现居住地为主的管理体制,要注意做好如下工作:

一是各级领导要统一领导和协调以现居住地为主的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计划生育、公安、工商、劳动、卫生等有关部门齐抓共管,实行综合治理。

二是要对实际居住在辖区内的所有育龄人员,包括外地流入人员,实行同宣传、同管理、同服务。

三是流动人口的现居住地和其户口所在地要建立起有关计划生育管理的联系制度,及时通报有关信息,互相配合,共同做好管理工作。

四是明确计划生育工作实行以现居住地为主考核。在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考核内容中,要把现居住地管理作为考核重点,并且以各项宣传、服务和管理工作都要以现居住地管理为主的要求来进行贯彻部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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