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律网小编整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四十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四十条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四十条内容如下:
违反本法规定,不履行协助计划生育管理义务的,由有关地方人民政府责令改正,并给予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本条是关于有协助履行计划生育管理义务的机关、组织不履行义务的,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的规定。
根据本法的规定,负有协助计划生育管理义务的单位主要有:
第一,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及计划生育协会。本法第7条明确规定:“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及计划生育协会等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公民应当协助人民政府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工会、共青团和妇联是我国三大群众团体,分别联系职工群众、青年和妇女参与国家政治、经济、社会、文化事务的管理和建设,在团结组织职工、青年、妇女响应党和国家的号召,实行计划生育的工作中发挥了巨大的作用。计划生育协会是广大群众实行计划生育自我组织、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群众团体,在协同党委、政府以及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做好计划生育工作中,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第二,村民委员会和居民委员会。本法第12条第1款明确规定:“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依法做好计划生育工作。”村民委员会和居民委员会是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协助政府做好计划生育工作是村民委员会和居民委员会应尽的法定职责和义务。《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明确规定,村民委员会应当宣传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教育和推动村民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村民委员会实行村务公开制度,及时公布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落实方案。《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也明确规定,协助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机关做好与居民利益有关的公共卫生、计划生育、优抚救济、青少年教育等项工作是居民委员会的任务。由此可见,村民委员会和居民委员会负有协助政府落实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职责。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努力做到以村为主或者以社区、居民小区为主,完成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交给的计划生育工作任务,组织村民、居民在计划生育工作中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教育和自我服务。在农村地区,由于我国农村生产力水平不高,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尚未建立,加上人们长期以来形成的多子多福的传统观念,农村的计划生育工作难度较大。作为农村的基层村民自治组织,村民委员会应当通过开展耐心细致的说服教育工作,晓之以理,动之以情,使广大村民认识到实行计划生育是国家的基本国策,这一政策执行的好坏关系到国家和民族的利益,人口过快增长不仅使人均占有的资源减少,还会给教育、就业等各方面造成困难,使群众认识到实行计划生育政策的意义。同时,对积极履行计划生育义务的群众予以鼓励和奖励;对不履行义务的村民,予以批评教育。另外,在实践中,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通常在主任、副主任或者其他委员会中确定一人,具体管理计划生育工作,这种做法有利于把计划生育工作真正落到实处,起到了很好的作用。
第三,机关、部队、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本法第12条第2款明确规定:“机关、部队、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应当做好本单位的计划生育工作。”这一款规定,体现了计划生育工作“单位负责”的原则,就是说,各个机关、部队、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都要做好本单位的计划生育工作,把计划生育工作纳入本单位管理中,建立切实可行的工作制度,保证计划生育的各项工作得到落实。各单位的主要负责人要对计划生育工作亲自抓、负总责,建立计划生育工作责任制,认真贯彻落实计划生育基本国策。
对以上负有协助政府履行管理计划生育工作职责的单位,如果没有履行好这一法定职责,就要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一是由地方人民政府责令改正,并给予通报批评。这里应当指出的是,责令改正并不是一种行政处罚,因为1996年10月1日起施行的《行政处罚法》在关于行政处罚种类的规定中,只规定了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这六种行政处罚措施,并没有将“责令改正”也列入行政处罚的种类当中。在制定《行政处罚法》的过程当中,关于“责令改正”是有如下考虑的: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中,在行政处罚的手段上都有这样的规定,责令改正违法行为,或者规定责令限期消除违法行为的后果等。考虑到对任何一种违法行为,均应当予以改正,责令改正不应当是一种处罚,而是实施每一种行政处罚的一个前置条件,一个必经过程,即实施每一种行政处罚之前,都应当首先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消除违法行为后果,然后才是实施行政处罚,因为实施行政处罚的目的绝不是为罚而罚,而是为了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纠正违法行为,教育公民、法人自觉守法。为此,《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明确规定:“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对于负有协助政府履行管理计划生育义务的单位拒不履行义务的,当地人民政府可以通过批评教育的方法,责令有关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
二是行政处分。除了行政处罚以外,行政责任还有一种重要的形式--行政处分,它适用于国家行政机关内部,是上级对有隶属关系的下级违反纪律的行为或者是尚未构成犯罪的轻微违法行为给予的纪律制裁。行政处分和行政处罚虽然同属行政责任的一种,但二者是不同的:第一,适用对象不同,行政处分只适用于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所属的人员,不适用于社会上一般的公民;而行政处罚则适用于所有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第二,适用的违法行为不同,行政处分与行政处罚都适用于行政违法行为,但行政处分适用的是一般的违法失职行为,而行政处罚则适用于违反某种特定的,设定有行政处罚的法律、法规、规章的违法行为;第三,实施处罚的机关不同,实施行政处分的机关必须是被处分人员的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以及行政监察机关;实施行政处罚的机关是国家法律规定的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和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在其法定权限内委托的组织;第四,执行不同,行政处分只能由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执行;而行政处罚则由行政机关执行,也可由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第五,救济的渠道不同,行政处罚的救济渠道为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向该行政机关的上级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人民法院就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行为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处分的救济渠道为复核和申诉,当事人对行政处分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分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原处分机关申请复核,或者向行政监察机关申诉。受理复核和申诉的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经审查认为原行政处分决定是错误的,应当及时予以纠正;造成名誉损害的,应当负责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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