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机械化促进法第二十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瑞律网整理发布 400°c 2023-08-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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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律网小编整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化促进法》第二十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农业机械化促进法第二十条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化促进法第二十条内容如下:

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管农业机械化工作的部门,应当按照安全生产、预防为主的方针,加强对农业机械安全使用的宣传、教育和管理。

农业机械使用者作业时,应当按照安全操作规程操作农业机械,在有危险的部位和作业现场设置防护装置或者警示标志。

主旨

本条是对农机部门在农业机械安全使用宣传、教育和管理方面职责以及按照安全操作规程操作农业机械并设置防护装置或者警示标志的规定。

释义和理解

一、农机安全特别是在道路上行驶实行跨区作业的拖拉机、自走式联合收割机,不仅涉及农机手自身的安全,也关系到公共交通安全,必须实施严格管理。一些农机手、操作人员没有经过培训,文化程度又不高,机械原理懂得很少,加之有的农机质量较差,在作业过程中容易出现因操作不当引发人员伤亡及机具损坏等情况。加强对农机手的安全宣传教育和管理,减少农机安全事故的发生,是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管农业机械化工作的部门的重要职责。

农机安全生产是国家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政府和农机部门的法定职责。近年来,在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的努力下,农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取得了较好的成绩,为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随着农业机械数量迅速增加,农机安全生产形势仍然十分严峻。据统计,2003年全国共发生农机事故13697次、重伤人数4582人、死亡人数2315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832万元,分别比上年有所减少,但是特大农机事故数量上升幅度较大,全年共发生特大农机事故104次,同比增加92.6%。因此,本条规定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管农业机械化工作的部门在农机安全工作中的基本职责为按照安全生产、预防为主的方针,加强对农业机械安全使用的宣传、教育和管理。做好农业机械安全使用的宣传、教育和管理工作应当:

第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农机安全生产是农业生产安全工作的重要方面,直接关系到广大农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关系到农业生产和农村经济的发展。特别是完成中央提出的粮食增产、农民增收目标,需要充分发挥农业机械化的节本增效作用,农机安全生产的任务十分艰巨,农机部门及其农机监理机构应当在政府的领导下,从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出发,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农机部门应当在公安、交通等有关部门的配合下,依法作好农机安全生产工作。要建立健全农机安全生产责任制,层层签订农机安全生产责任书,逐级落实安全生产目标并进行监管检查。研究农机安全生产形势,总结事故发生的规律,制定防范重、特大农机事故的措施。

第二,强化农机安全生产的宣传教育和安全生产检查。加强农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开展农机安全生产检查,这是消除农机事故隐患防范农机事故的有效措施和重要手段。农机管理部门要结合每年6月份开展的“全国安全生产月”活动,针对农机作业量大面广、农机手文化素质不高、安全意识淡薄的特点,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农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农机部门可以编写一些通俗易懂的安全宣传材料,发给农机驾驶(操作)人员学习,并要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刊、标语、网络等媒体,大张旗鼓地宣传有关农机安全生产的知识,全面提高广大农民群众的农机安全生产意识。要结合当地农时季节,组织农机安全监理人员开展农机安全生产检查,严肃查处无牌行驶、无证驾驶、超速超载、违章载人等违章行为,坚决防止重、特大农机事故的发生。加强农机安全宣传教育,重点应宣传安全生产法规和农机安全使用知识,提高农机手的安全生产意识。

第三,开展农机专项治理,确保农机安全生产。违章行为中的“黑车非驾”是造成当前农机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农机部门要结合本地实际,继续开展以严厉打击‘黑车非驾”为重点的农机专项整治活动。农机部门要依法加强对农业机械的安全监理,组织农机监理人员和农机安全协管人员到农机事故高发的乡村,开展有针对性的农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依法取缔“黑车非驾”,改善农机安全生产环境,从源头上消除农机事故隐患,确保农机安全生产。

第四,按照安全生产、预防为主的方针,加强农机的安全生产管理。所谓安全生产、预防为主的方针,是指在农机生产活动中,应当将保证生产安全放到第一位,在管理、技术等方面采取能够确保生产安全的预防性措施,防止农机安全事故的发生。安全生产、预防为主的方针是农机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经验总结,只有认真贯彻执行这一方针,加强农机安全教育和管理,才能减少农机安全事故的发生,提高劳动生产效率。

第五,做好农机安全工作,必须要有广大群众的积极主动地参与。采取多种形式,利用各种传播媒体,大力开展对农机安全法律、法规的宣传,使有关农机安全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广大群众所了解,将有关农机安全的法律规定变成广大群众的自觉行动,同时又能充分发挥广大群众的监督作用,对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农机安全工作方面依法行政的情况进行监督,保证有关农机安全的法律、法规真正得到有效的贯彻落实。同时,有关主管部门要针对不同农机的特点,对农机操作人员进行有关安全使用知识的宣传教育,使其掌握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不违章作业,增强安全意识,加强自我保护,尽可能防止和减少农机安全事故的发生。

党和国家对安全生产工作十分重视,各级安全生产监管机构和农机部门要从实践“三个代表”的高度认识农机安全生产的重要性,保护和发展农业生产力,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从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出发,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各级农机管理部门要牢固树立“安全生产、预防为主”的观念,加强农机安全监督管理。各级安全生产监管机构和农机部门要相互支持,相互协助,共同搞好农机安全生产。

二、农业机械作业按照安全操作规程操作农业机械并在有危险的部位和作业场所设置防护装置或者警示标志。

操作规程一般是指农机的使用说明,生产农机的单位在农机的使用说明中应详细载明操作规程,以便操作人员操作。操作人员应严格按照操作规程操作农业机械,这样才能保证安全。在有危险的部位和作业场所,设置防护装置或者警示标志,既是对农机手生命财产的保障,又是对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保障。防护装置或者警示标志应当设置在作业场所或者有关农机的醒目位置,一目了然.让每一个在该场所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人员都能够清楚地看到;不能设置在人很难找得到的地方。这样,才能真正起到警示作用。警示标志不能模糊不清,必须易于辨认。警示标志,一般由安全色、几何图形和图形符号构成,其目的是要引起人们对危险部位和作业场所的注意,预防安全事故的发生。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我国目前使用的安全色主要有四种:(1)红色,表示禁止、停止,也代表防火;(2)蓝色,表示指令或必须遵守的规定;(3)黄色,表示警告、注意;(4)绿色,表示安全状态、提示或通行。我国目前常用的安全警示标志,根据其含义,也可分为四大类:(1)禁止标志,即圆形内划一斜杠,并用红色描划成较粗的圆环和斜杠,表示“禁止”或“不允许”的含义;(2)警告标志,即“凸”,三角的背景用黄色,三角图形和三角内的图像均用黑色描绘,警告人们注意可能发生的各种危险;(3)指令标志,即“O”,在圆形内配上指令含义的颜色——蓝色,并用白色绘画必须履行的图形符号,构成“指令标志”,要求到这个地方的人必须遵守;(4)提示标志,以绿色为背景的长方几何图形,配以白色的文字和图形符号,并标明目标的方向.即构成提示标志.如消防设备提示标志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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