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律网小编整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二十三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动物防疫法第二十三条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二十三条内容如下:
疫点、疫区、受威胁区和疫区封锁的解除,由原决定机关宣布。
本条是对解除疫区封锁的规定。
疫点、疫区、受威胁区的划定和对疫区的封锁,对控制、扑灭动物疫病将起到积极的作用,但同时给人们生活及其他活动带来了诸多不便。为此,当达到控制、扑灭动物疫病目的时,应解除疫点、疫区、受威胁区和疫区封锁,其程序是:
疫区(包括疫点)内最后一头患病动物扑杀或者痊愈后,经过所发病的一个潜伏期以上的监测,未再出现患病动物时,经严格彻底清扫、消毒,由县级以上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检查合格后,报原发布封锁令的政府发布解除封锁令,并通报毗邻地区和有关部门,报上一级政府备案。
疫区解除后,对病愈动物根据其带毒时间,控制在原疫区内活动,具体办法由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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