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律网小编整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六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动物防疫法第六条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六条内容如下:
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主管全国的动物防疫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动物防疫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所属的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实施动物防疫和动物防疫监督。
军队的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负责军队现役动物及军队饲养自用动物的防疫工作。
本条是对动物防疫管理体制的规定。
我国的动物防疫工作分为“主管”与“实施”两个方面,即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主管动物防疫工作,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具体实施动物防疫和动物防疫监督。因此,本条包括以下四个方面的内容:
一、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主管全国的动物防疫工作。这里讲的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目前指的就是农业部。建国以来,国家一直授权由农牧行政管理部门主管动物防疫和动物防疫监督工作。1985年国务院颁布的《家畜家禽防疫条例》又进一步明确了农牧部门对动物防疫和动物防疫监督工作的主管地位。目前,各地农牧行政部门,即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已形成了动物防疫行政管理、监督执法和技术服务比较完整的组织机构体系,拥有约七十万长期从事动物防疫工作的兽医人员队伍。同时,由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主管动物防疫和动物防疫监督工作符合国际惯例,有利于开展在动物防疫工作方面的国际协作与交流。本法明确规定由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主管全国的动物防疫和动物防疫监督工作,这就为建立统一、协调、高效的动物防疫工作管理体制提供了法律依据。根据本法规定,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在动物防疫工作方面的具体职权包括:1.制定国家动物疫病预防规划。2.规定、公布动物疫病的具体病种名录和动物疫病预防办法。3.规定、公布实施强制免疫的动物疫病病种名录。4.规定种畜种禽应当达到的健康合格标准。5.规定动物、动物产品运载工具、垫料、包装物的动物防疫条件和染疫动物及其排泄物、染疫动物的产品、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动物尸体的处理方式和办法。6.规定或者会同有关部门共同规定实验动物管理制度,以及保存、使用、运输动物源性致病微生物、动物病料的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7.统一管理并公布全国动物疫情,可以根据需要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公布本行政区域内的动物疫情。8.规定动物和动物产品检疫的行业标准、检疫时象,颁布动物、动物产品检疫规程以及检疫管理办法。9.规定动物检疫员应当具有的资格条件和资格证书颁发办法。10.与商品流通行政管理部门协商确定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进行屠宰检疫的屠宰厂、肉类联合加工厂的范围名单。11.动物防疫证、章、标志的管理和审批;制定检疫证明的格式和管理办法。12.规定动物饲养场所、贮存场所、屠宰厂、肉类联合加工厂、其他定点屠宰场(点)和动物产品冷藏场所工程选址、设计的动物防疫条件。13.规定从事动物饲养、经营和动物产品生产、经营活动的动物饲养场、屠宰厂、肉类联合加工厂和其他定点屠宰场(点)等单位的动物防疫条件。14.规定从事动物诊疗活动需取得的动物诊疗许可证的发放办法。15.监督和管理全国的动物防疫执法工作。
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动物防疫工作。根据本法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在本行政区域内主管动物防疫工作的具体职权包括:1.负责有关动物防疫的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制定的动物防疫规章、制度、规划、办法、规程、标准等在本行政区域内的实施。2.制定实施强制免疫以外的动物疫病的预防计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3.发生一类动物疫病时,负责立即派人到现场划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采集病料调查疫源,及时报请同级人民政府决定对疫区实行封锁,将疫情等情况逐级上报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4.发生二类动物疫病时,负责划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5.发生人畜共患病时,负责与卫生行政部门及有关单位互相通报疫情,并与卫生行政部门及有关单位及时采取控制、扑灭措施。6.负责对动物检疫员的培训、考核和管理。
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所属的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实施动物防疫和动物仿疫监督。国务院《家畜家禽防疫条例》颁布之后,各地农牧部门依法设立了兽医卫生监督检验所,并设立了兽医卫生监督员,形成了一支兽医卫生行政执法队伍。同时,防疫机构也形成了完整的体系(尽管各地机构名称不一致)。因而,本款确立了各地已经建立的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的法律地位,至于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的具体名称、组织编制、人员等,在本法实施后,还可以根据机构改革的统一要求和各地的实际情况,以及贯彻实施本法及有关法律的需要,进一步加以规范和完善,使其成为符合《行政诉讼法》、《行政处罚法》主体资格要求、能够以自己的名义行使动物防疫监督执法职权、并能够以自己的名义对外独立承担责任的动物防疫行政执法主体。根据本法规定,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的具体职权包括:1.负责对动物疫病预防的宣传教育和技术指导、技术培训、咨询服务,并组织实施动物疫病免疫计划。2.负责监测、监督饲养、经营动物和生产、经营动物产品的单位和个人依照动物防疫法和国家有关规定做好动物疫病的计划免疫、预防工作。3.接受单位或者个人的动物疫情报告,并迅速采取措施和按照规定上报动物疫情。4.为控制、扑灭重大动物疫情,可以派人参加当地依法设立的检查站执行监督检查任务;必要时,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设立临时性的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执行监督检查任务。5.设动物检疫员,按照国家标准和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行业标准、检疫管理办法和检疫对象,依法对动物、动物产品实施检疫。6.办理国内异地引进种用动物及其精液、胚胎、种蛋的检疫审批手续。7.负责对人工捕获的可能传播动物疫病的出售、运输野生动物实施检疫。8.依法对动物防疫工作进行监督。在执行监测、监督任务时,可以对动物、动物产品采样、留验、抽检,对没有检疫证明的动物、动物产品进行补检或者重检,对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动物和染疫的动物产品进行隔离、封存和处理。9.对动物、动物产品运输依法进行监督检查。10.对动物饲养场、屠宰厂、肉类联合加工厂和其他定点屠宰场(点)等单位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是否符合规定的动物防疫条件进行监督检查。11.行使本法法律责任一章规定的行政处罚和行政措施的决定权。由于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实施的监督和管理,既具有行政上的强制性,同时又具有技术上的权威性。因此,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是集技术与行政措施为一体的专业执法机构。其工作人员要以熟悉法律知识的兽医专业技术人员为主体;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执法要以专业技术措施为依托,以技术鉴定结论、客观事实为依据,以动物防疫法为准绳。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行使职权以地域管辖为主、级别管辖为辅。即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只能在同级人民政府所管辖的行政区域内行使动物防疫行政执法权;对于一些影响较大的案件,技术要求高的检测、监测项目,则可以由上一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管辖。
四、军队的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负责军队现役动物及军队饲养自用动物的防疫工作。本款规定界定了军队自己负责动物防疫的范围,这里所讲的“军队现役动物”,是指现役的直接用于军事训练和侦察作战任务的动物,包括军马、军犬、军鸽等。近年来,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军队的养殖业发展也很快,其饲养的动物和生产的动物产品除供应军队自用外,还有一部分已进人市场流通领域,为了防止动物疫病的传播,有必要对这部分进入市场流通的动物和动物产品实行统一的动物防疫管理。因此,本款明确规定,只有军队现役动物和军队饲养自用动物的防疫工作才由军队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自己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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