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物防疫法第二十六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瑞律网整理发布 199°c 2023-08-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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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律网小编整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二十六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动物防疫法第二十六条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二十六条内容如下:

为控制、扑灭重大动物疫情,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可以派人参加当地依法设立的现有检查站执行监督检查任务;必要时,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设立临时性的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执行监督检查任务。

主旨

本条是对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的规定。

释义和理解

一、动物疫病的传播途径较多,公路运输动物、动物产品就是一个很重要的环节。加强公路运输动物、动物产品的监督检查尤为重要。本条就发生重大动物疫情时的上路检查作了明确规定:为控制、扑灭重大动物疫情,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可以派人参加当地依法设立的公安、交通、林业现有的检查站执行监督检查任务;公安、交通、林业检查站应当给予积极配合,提供便利条件。

当地发生重大动物疫情即发生一类动物疫病,或者二类、三类动物疫病及当地新发现的动物疫病呈暴发流行时;毗邻省、自治区、直辖市发生重大动物疫情时,为了防止动物疫情的传出,传入,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设立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执行监督、检查任务。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的主要任务是验证查物,必要时对运输动物、动物产品的车辆实施消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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