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律网小编整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第十二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第十二条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第十二条内容如下:
人民政府、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应当在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的二十日前,由其办事机构将专项工作报告送交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征求意见;人民政府、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对报告修改后,在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的十日前送交常务委员会。
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应当在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的七日前,将专项工作报告发给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
本条是关于专项工作报告征求意见的步骤和提前准备时限的规定。
专项工作报告稿起草形成后,报告机关的办事机构应当将其送交本级人大专门委员会或常委会工作机构征求意见。全国、省一级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大设立专门委员会,协助常委会开展监督工作。因此,专项工作报告稿要送交有关专门委员会征求意见。县一级人大,不设专门委员会,只设立工作机构,因此专项工作报告稿送交有关工作机构征求意见。专项工作报告的内容没有固定格式要求,总的来讲应根据报告事项的特点来安排考虑。在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上所作的专项工作报告,其重点是:其一,有关工作已经取得的主要进展;其二,存在的主要问题和原因分析;其三,改进工作的主要措施。专门委员会或工作机构对专项工作报告稿提出修改意见,主要应当考虑两方面的问题:一是报告稿对常委会办事机构送交的各方面的意见是否作出了回应,回应是否充分;二是报告稿内容是否客观、准确,重点是否突出,问题分析是否深刻等。这对于提高专项工作报告的质量是有很大帮助的。
人大常委会每两个月举行一次会议,会期不长,全国人大常委会、省一级人大常委会会期一般不超过一星期,县、市人大常委会的会期则更短一些。为了充分提高会议效率,同时保证审议质量,因此会前做好充分准备是会议成功的重要因素。会前准备既包括常委会办事机构为会议做好筹备、服务工作,也包括常委会组成人员为会议议题做好发言、审议准备以及工作安排。本条规定报告机关应当在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的20日前,由其办事机构将专项工作报告送交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征求意见;报告机关应当在会议举行的10日前送交常委会;常委会办事机构应当在会议举行的7日前,将专项工作报告提前准备发给常委会组成人员。这样常委会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一般是根据计划进行的,报告机关有较充裕的时间准备,这也同全国人大常委会议事规则规定,常委会举行会议,应当在会议举行7日以前,将开会日期、建议会议讨论的主要事项,通知常委会组成人员相契合,因此按本条规定的时间提前送交常委会是没有问题的。
当然,常委会有权特别临时安排议程,听取一些突发事件的报告。如2003年春天,我国遭遇了突如其来的“非典”袭击,3月下旬,非典型肺炎开始在一些省、市流行出现,严重威胁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在“非典”疫情的严峻形势下,全国人大常委会于2003年4月25日适时听取和审议了国务院关于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的报告。再如,2008年5月12日,我国四川省汶川发生8级特大地震,举国震惊,英勇抗灾。2008年6月24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适时听取了国务院关于四川省汶川特大地震抗震救灾及灾后恢复重建工作情况的报告。2008年12月22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国务院关于积极采取措施应对国际金融危机确保我国国民经济平稳较快发展情况的报告。这些有关突发事件从发生到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报告,时间很短,但效果很好。在这种情况下,适用本条有关提前20日、10日的规定会有一定的困难。对此是否可以变通,本条未作规定,依常委会职权和法理,可由常委会作出特别临时议程安排。另外,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议事规则关于临时召集的会议,临时通知规定的精神,对于临时安排听取的专项工作报告,可以有相应的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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