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律网小编整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第十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第十条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第十条内容如下:
常务委员会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前,委员长会议或者主任会议可以组织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对有关工作进行视察或者专题调查研究。
常务委员会可以安排参加视察或者专题调查研究的代表列席常务委员会会议,听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
本条是关于就专项工作报告的议题进行视察或者专题调查研究的规定。
各地开展工作评议的一条重要经验,就是在开展评议之前,对评议部门的工作开展调查研究,通过视察、检查、调查、座谈等形式掌握被评议单位的情况,使评议更有针对性。监督法总结各地开展评议工作的经验,将这一做法从法律上加以规范。这也是人大常委会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的一个重要发展。
视察是人大代表了解各方面的现实情况,密切联系人民群众,听取人民群众意见的重要形式。代表法规定,县级以上各级人大代表根据本级人大常委会的统一安排,对本级或者下级国家机关和有关单位的工作进行视察。代表视察时,可以向被视察单位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但不直接处理问题。按视察的内容,视察可分为全面视察和专题视察。结合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开展的视察,就属于专题视察。视察应突出重点,抓住关键,有目的、有准备地进行。专题调研是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活动的一种新的形式,全国人大代表一般在年中进行为期一周的专题调研。专题调研结束后,要形成调研报告,送常委会办事机构处理。结合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开展视察或专题调研,丰富了代表闭会期间的活动,也使视察或调研更能取得实效。视察或调研的组织主体是委员长会议或者主任会议,他们对结合专项工作报告组织开展视察或调研享有酌情权,即是否进行视察或专题调研,是进行视察还是专题调研,可以根据专项工作报告议题所涉及的内容决定。参加人员是本级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和人大代表。考虑到常委会组成人员和本级人大代表的数量比较多,特别是全国和省一级,不能全都参加视察或调研,可以邀请相关常委会组成人员和代表参加,如具有与专项工作报告议题相关的工作背景,或者是就议题提出了相关议案、建议,或者是一直关心、研究与议题有关的问题等。视察或调研的内容是与专题工作报告有关的工作情况,目的直接服务于对专项工作的监督。全国人大常委会高度重视调查研究,结合监督工作重点开展专题调研,提出有分量的意见和建议,以点带面,推动改进工作。2009年,常委会围绕中央政府公共投资计划实施,选择保障性住房建设等4个题目,开展为期3个月的专题调研,对调研发现的突出问题,通过座谈会、交换意见等方式,及时与地方政府和国务院有关部门沟通,并将形成的初步调研报告送国务院,推动有关方面研究改进工作、完善政策措施,并在10月份的常委会会议上,同时安排听取审议国务院专项工作报告和常委会专题调研报告。这次专题调研是在中央政府公共投资计划实施过程中进行的,是常委会加大监督工作力度、提高监督工作水平的一次有益尝试,不仅增强了人大监督工作时效,而且丰富了人大监督工作方式。2010年,常委会围绕“十二五”规划纲要编制,选择14个课题开展专题调研,为中央决策和研究编制规划纲要提供了重要参考,也为十一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审查批准“十二五”规划纲要做了必要准备,同时还对部分重大公共投资项目实施情况进行了跟踪调研。2011年,常委会选择合理调整国民收入分配关系、防范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建立完善县级基本财力保障机制、促进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等开展专题调研,为2012年安排听取国务院有关专项工作报告打下了良好基础。
人大常委会举行会议,可以邀请本级人大代表列席会议,发表意见。这也是人大常委会接受代表大会监督的一种形式。就专项工作监督而言,监督法把常委会监督与代表履职结合起来。对于参与了相关视察或调研工作的本级人大代表,常委会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时,原则上邀请他们列席会议,发表意见。他们通过视察或调研,熟悉和掌握了与专项工作报告有关的情况和问题,列席会议有利于深化对专项工作报告的审议,增强监督力度,充分发挥代表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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